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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小规模纳税人并无“销项税”一说(当然,也没有“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财税〔2016〕140号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是基金产品的纳税义务人,所以如果超过小规模免税标准,您的管理费用也是要纳税的。以上个人理解,您作为参考。
可以的,比如增值税有这个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当时申报的时候是在开票行次填写的,本次就应该开具红字发票,依然在开票行次以负数填写,如果之前以未开票金额申报的,现在就在未开票金额中以负数填写就可以。
关于发票,最主要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显然,您的情形,确实是企业在做这些事情,因此从根本上讲,发票是没问题的。当然,在具体过程中,合同是与发票及事实有些不符,所以最好还是修改一下合同或者签个补充协议之类,以便相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这个政策2023年没有延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加在“基本医疗保险”肯定不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其实,这是两个环节:
一、生产企业销售给贸易公司,那就是100PCS。
二、贸易公司销售给客户,那就是90PCS;至于另外10PCS,则结转其销售费用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借:银行存款 3万
贷:其他应付款 3万
借:其他应付款 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生育津贴 1万
其他收益 2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生育津贴 1万
贷:银行存款 1万
也就是说,如果不给员工了,就作为企业收益即可。
“保函”是肯定不行的。
纳税担保有“物保”、“人保”。
若为“物保”,就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手续。
若人“人保”,那也不能一封信了之。需要签署《纳税保证书》。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
借:应付账款-原房东
贷:其他应收款-租金保证金
也就是说,两个往来科目互相对冲一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