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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应该是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不是计入资产价值的。
如果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赔付是应该有工伤保险支付的,如果超过工伤保险支付金额,公司承担的话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列支。离职补偿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工伤赔付不缴纳个税,离职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贵公司将货物运输到境外仓库的业务中,需要履行出口报关手续,但是由于尚未实际成交,无法取得收汇凭证,存在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账务处理上,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仅仅发生了存放地点的改变,因此仅需要就报关出口发生的税费和运输费用入账。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研发合同应该在3年研发期内根据进度确认研发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1、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我们税前不列支,会调增这部分数据,也需要缴纳个税的,只要是属于任职受雇取得的薪酬就需要缴纳个税的。
3、然后员工来报销时对发票有没有特殊的要求,比如什么性质的可以报销,什么性质的不可以报销,比如,员工拿餐饮或者交通,培训费发票来报销,我们入账相应的费用,并对这些费用税前不列支,是否不需要缴纳个税--------你说的是找票来顶员工的补贴吧?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属于虚开发票,对于企业以这些凭证入账是有风险的,而且从实质角度这个就是补贴性质,应该缴纳个税。除非外人无法发现您以票顶补贴的事情。
1、需要缴纳,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有的省是半年缴纳,有的是季度缴纳,具体您 可以咨询一下主管税局您当地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缴纳房产税
3、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自用的)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税,税率为12%。(出租的)
主要风险在于资金支付对手方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母公司仅作为境外业务的代理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母公司在整个交易中的功能,以及具体的交易流程,包括货物交接,资金支付和凭据传递。
根据描述,应该您的员工通过类似携程这样的平台预定的住宿房间,这个网站平台没有直接提供住宿服务,所以不能开出住宿服务的发票,但我理解属于代订住宿,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所以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这个项目是正确的,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不影响开具的税目的选择的。
根据您引用的规定,对不同项目取得的劳务报酬 应该分别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也就是说每个项目的劳务报酬都是按照4000以下扣800,超过4000扣20%的方式计算劳务报酬个税。
可以享受中国与丹麦的税收协定,协定优惠税率为7%。需要留存合同、商业发票和支付凭证备查。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要是真实发生的,无需符合另外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因此,如果贵公司属于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那么可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相应的退还出口设备采购时的进项税额。
提现不归还涉及俩个税收风险
1.个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对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提现年末不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经营,视同股息分红缴纳个税。
2.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提现不归还,视同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正规方式是可以通过税前发工资,税后分红方式从公司提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