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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摊销是否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资本化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指南中所指应当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无形资产,比如某种产品的专利权。土地应当不包括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包括生产用、管理用,生产用地通常并非专用于生产某种产品,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一般不区分生产用与管理用,通常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观点二:计入在建工程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此,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过程中除了耗费的材料、人工、动力等直接支付的成本外,还需要将包括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间接费用计入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6)案例5-01《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当期损益?》章节认为,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的摊销,是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计人在建工程成本,而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2020年底财政部还推出了8则《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涵盖了收入准则、借款费用准则及其他相关的实施问答。我们可以根据这个问答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论述中,判断在建期间土地摊销应该在建工程。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考虑:对于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故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应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
所得税上,对于该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按国税函( 2010 )148号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所以不会存在税会差异的调整。
不瞒您说,我和您的理解是一样的,确实就是这个地方。谨慎起见,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所在省水利建设基金是根据增值税缴纳金额计算吗?如果是,我理解是可以按缴纳的增值税扣除留抵退税金额后的差额计算的,因为目前附加税在有留抵退税的情况下,就是这样计算的。因为不能因为留抵退税导致反而多缴了相关税费。但目前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政策,建议您和主管部门沟通一下。
两个分公司都算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是分开算的。
网上找到一些课程,多为收费。
《物流运输企业真账实操》
https://www.kjxskt.com/xuanke/8861.html
《物流运输行业真账实训》
https://play.tudou.com/v_show/id_XNTgwMDcwMzQyNA%3D%3D.html?scm=20140719.manual.114515.video_XNTgwMDcwMzQyNA%3D%3D
这个劳动仲裁的付款,是什么性质呢?如果属于工资薪酬性质,应该代扣个税的。
不需要的,该合同不是印花税列举合同范围。
国外客户的报关等费用应该由贵企业承担吗?即使由贵企业承担,因为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属于贵企业应承担的代垫费用,则不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应代扣代缴的情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并无专门对于代垫费用的规定,主要还需区分贵企业的代垫费用实质是什么费用而定,如果是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应代扣代缴的款项则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一般来讲,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您应当在收入确认或者增值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具体来讲,一个重要(不一定唯一)点,就是“货物何时交付”?这个信息您需要提供一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也就是说,依照上述税法标准形成的亏损金额,可以依法弥补。
二、如上所述,企业所得税计算时,会把免税收入减除,但并不区分项目计算。简单来讲,企业所得税申报主体是企业某一期间,而非“某一项目”。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综合性,已安排专属客服与您取得联系,以进一步核实问题背景。
借:库存现金 5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442.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52
显然,上述情形需要申报增值税,同时涉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若签订合同,又会涉及印花税。“资产处置损益”以及“税金及附加”等,则需要一并纳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