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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调整。
如果账上金额小于申报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年度)或者所得税费用(本年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反之则分录方向改变即可。
我用通俗语言为您解读一下概念:
一、如果您只管派人。这些人干什么活、怎么干,您这边一概不管,那就是“劳务派遣”。
二、如果您接了“加工”这项工作,用什么人干活,对方管不着,您只就“工作结果”与对方结算,那就是“加工劳务”。
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的计税依据,称为“实际利润额”,与汇算清缴环节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一个概念。其计算公式也不一样。二者不同,本身不是风险;只要二者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则无问题。
如果确实有私车公用情形,可以通过签署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租赁事宜,也就是私人将车辆租给公司使用,协议中可以约定相关租赁事项,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承担!
如果约定类似加油费,修理费,停车费,过路费等与车辆使用权相关费用有公司承担,那么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约定类似保险费,车购税,年检费用等也有公司承担,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需要纳税调整,同时增值税也不能抵扣。
建议如果有真实私车公用业务,按公允价格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个人代开租金发票给公司,且合同约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取得公司抬头发票,这样做相对就比较规范了。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综合性,已安排老师与您取得联系,以进一步核实问题背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形,应该以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招用的退役士兵,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以前年度已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上述规定,我理解你企业肯定是可以享受该政策的,文件描述是从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就可以享受,按政策理解一个招用退役士兵可以扣减3年的税金,但您说的情况,是从22年11月开始享受,还是需要更正申报表从2021年招用的时候开始享受,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建议您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一下。
首先,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政策适用于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您既然“转资到建筑物上,转为一个资产”,那就不能适用了。
至于加速折旧,如果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那是可以的。
这个业务发生在什么时候?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