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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想不出这数怎么算出来的?您可以提供报表以及基础数据来看看。
为了准确回复您的问题,我们举例来讲:比如说,领用成本80元产品一件,用于市场推广;市场价100元。
一、您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
此处“销售费用93元”,作为会计利润表组成部分,已经带入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
二、在上面会计分录基础上,进行所得税调整
(一)视同销售收入100元,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行(调增)。
(二)视同销售成本80元,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视同销售成本”行(调减)。
(三)销售费用20元,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行(调减)。
为什么还要“销售费用20元”调减呢?我写一下所得税分录(不是真的分录,是按照税法口径模拟的),您上下一对比就看出来了。
借:销售费用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新印花税法有按期和按次申报两种,按期有按季度和年度两种期限,租赁合同是否按期还是按次,您可以看一下你的税费种核定信息,核定信息中如果核定是按期申报,您看一下是按季度还是按年度,一般是按季度的,如果税费种核定中没有租赁合同,那就是按次申报的。如果是按次申报的,是合同签署后15日内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在线申报
退(免)税计算方法:生产企业选择“免抵退税”,外贸企业选择“免退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免税”;
是否零税率:是否有类似研发设计、劳务出口等此类业务,若没有,则选择“否”,如果不是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都选择“否”;
退税账户托管标志:选择“否”;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勾选,若没有则不填写,一般都不勾选;
海关企业代码: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中“海关注册编码”(共10位),这个虽然不是带*的必填项,但是如果没有填写会导致无法匹配到企业的关单信息,建议填写;
备案登记编号: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备案登记表编号(共8位),也可不填;
办税员电话:填写负责办税人员的电话,如果有变化要及时修改,避免联系不上而影响企业退税进度;
退税开户银行:选择在税务机关备案且设置了“退税账户”标识的账户;
退税管理类型:建议勾选“无纸化企业”,这样需要申报退税就不需要到税局门前提交纸质资料,只需要将电子数据传至税务局,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应税服务代码:根据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勾选,若没有则不填写,一般都不勾选。
以上内容填写完,确认无误后,将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传到电子税务局即可。
A公司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费用(代理报关手续费)
贷:应付账款-B公司
银行存款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银行存款
B公司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应交税费-进口关税
其他业务收入-代理费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A公司
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这没有固定要求,基本原则就是“据实”,区分一次、五五、分次。
比如一件工具,用不到一个月,可以一次摊销;用俩月,可以五五;用半年,建议分次摊销。总之,与其消耗情况相符即可。
只有一面有墙、三面没有墙?这样的房子做什么用啊(已经投入使用)?
需要您补充两个信息:
一、开票方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这个票何时开的?
1、2016年和2019年分别交个税10000*20%*50%=1,000元;
2021年应交个税10000*20%*50%=1,000元;
2011年应交个税10000*20%*25%=500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问题一和三。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现金分红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时确认股息收入。该股息收入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符合规定的C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0送5,这样股价变成4/1.5=2.67元/股。成本价2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是依据国发〔2014〕14号文件制订的,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且对于企业重组往往会专门出台文件加以规范,不能简单适用现行常规的法律文件规定,如《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四、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七)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1、个人所得税: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2、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