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其实,这个问题原本不是一个“合规”前提。因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只要发生经营活动,皆应开具发票。
当然,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如实申报纳税——但是,这属于原本应尽义务,不能反推可不开票。
什么时候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的。如果只是开票,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一、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您参考如下原则确定: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资产无偿划转
会计处理方面,双方可以通过资本公积科目处理。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视同销售。但是,依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吸收合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您的第1项描述完全正确。
第2项描述中,视同销售只是税务处理范畴。会计上,收入仍是400元;只是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销售额及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则为500元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因此,乙方应于设备交付时确认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此非“预收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乙方应于开具发票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13%。
动物脂肪油,并未被税法列举为特定商品,因此执行一般货物税率,即13%增值税税率。
我不知道您所了解“4%综合税率”包含什么,但显然不够。
若月租金1万元,增值税不用缴纳,附加税费自然也无。
个人所得税执行10%税率,即使考虑税前扣除20%,那实际税负也是8%了。
房产税执行4%税率。
一、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1%)
二、第1行“(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包含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一、无需纳税调整。如上所述,依“权责发生制”属于2023年度税金,且汇缴前缴纳,则可税前扣除。
二、上述计提,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权责发生制。
三、无需纳税调整,道理同上。
主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首先,“漏税”不是一个税法、刑法术语。
逃税有两个概念:
一、逃避缴纳税款,这是刑法概念;其对应税法概念,即为“偷税”。
二、逃避追缴欠税,这个概念在刑法和税法上是一样的定义,只是程度不同(显然刑法更重)。
实不相瞒,基于您提供之前置信息,任何处理方式在税法上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所谓“因其产品特殊性,对付不开具发票”,这在税法上并不成立——税法要求,必须“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税法没有“产品特殊性、不开具发票”一说。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政策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填报说明》:
“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