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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不需要约定。或者说,如果约定税率符合税法,自然不需要约定;如果违反税法,约定了也没用。
二、关于包工包料施工:
(一)如果自产,则必须分别计税、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13%)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9%或者3%),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如果外购,则属于混合销售:若为建筑主营,则可一并按照9%或者3%开票、计税;若为货物主营,则应一并按照13%开票、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你好,收入确认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的处理有所不同:
从问题来看,对于存在客户验收条件的销售,暂理解为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会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 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简单来讲,就是对于预期将退回产品对应的毛利部分,暂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这部分预期退回的部分,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
增值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般来说直接收款或者预收货款的,设备发出时就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根据合同收款日期或发出日确认。如果开发票日期早于上述日期,则应当按发票开具日确认增值税收入。
您所说的方案,我非常理解。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也就是说,从上面文件来看,“清单”可以代替“备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如何开具发票清单
(一)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也可自行打印。
(三)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导入清单。
参考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2020-04-10):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电子普通发票)清单导入的功能。
另外,个人需要说明一下,业务发生即开发票,这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因此建议不要拖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也就是说,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租金包含取暖费和物业费。
但是,为了避免误会,准确适用这个条款,我有必要举例讲一下:比如说,您出租一个写字楼,一年收了100万;旁边一个相同的写字楼,一年取暖费2万,物业费3万。但是您申报时,说租金8万,取暖费32万,物业费60万,那是肯定不行的。要符合常理,实事求是。
作为关联交易,又是0元转让,极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税法规定,关联交易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比如您所说的,您要向税务机关证明,这个专利权完全没有价值(上面已经说了,但要证明),即使不向关联方转让,向非关联方转让,也是白给(0元)——现实中不太可能吧(这也是税务机关无法接受之处)。
如果按您描述,确实有真实的业务交易,也确实您公司与平台签订合同协议约定代为发布用工需求,平台与用工个人也签订相关平台服务协议的话,是可以的,您公司取得平台开具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不会产生风险。
前提是业务真实,金额准确,相关合同协议完善。目前类似平台经常打着合规的旗号在虚开发票,所以您如果都是真实的,那么没有问题,还有提示您找寻正规的平台合作。
目前您说的这种模式就是网络平台用工的基本模式,我们没有特殊的政策,就是按业务实质进行相应的合规判断的。
比如说:原本应当缴纳1000元,您缴纳了2000元。那就是应纳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1000元,(实际需要缴纳1000元,)实缴税额2000元,这样就会产生应退税额1000元。大致就是这样一个逻辑,您可以试试。
填表说明:
11.应纳税额:纳税人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12.减免税额:纳税人本期享受的减免税金额,等于减免税附表中该税种的减免税额小计。
13.已缴税额: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应补(退)税额:纳税人本期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额
政府推消费券,您公司给商户补贴?您公司和商户是什么关系?你们给补贴是基于什么原因?
请您补充完整您的问题。
需要,按承揽合同税目计算。“承揽合同”税目的子目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销售的货物,前期计提过存货跌价准备时:
①取得的收入填写A101010表,相应的成本填写A102010表;
②同时销售存货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还需填写A105090表第5行“三、存货损失”栏次:
第1列“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第3列“资产处置收入”、第4列“赔偿收入”:均填写0;
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参与纳税调整金额最终计算,只反映当年核销情况);
第5列“资产计税基础”:填写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第6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自动计算。
应当按照研发项目分类、归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会计核算与管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301 研发支出……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