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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吗?如果是,属于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款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然后根据这个科目的金额结转损益。
写的是单元使用费,其实还是出租不动产,所以还是按经营租赁-不动产租赁开票。
无需缴纳印花税。个人与企业签订动产买卖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没有合同也不需缴纳印花税。
名称变更,需要先进行名称核准的,名称核准后会有一个名称预先登记文号,然后这个预先核准的文件就有你已经核准通过的名字就是“拟设立市场主体名称”。您是不是还没有进行名称预核准?
1、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5%,按交易价格计算。
2、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计算
3、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的30%-60%计算缴纳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 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税率
5、所得税:如果有所得并入企业所得额统一计算所得税
通过HS编码查询(https://hs.e-to-china.com.cn/),“阀门配件”编码8481901000,最惠国税率8%,增值税税率13%,暂定税率4%,进口普通税率30%,进口暂定税率4%,出口退税率13%。
“其他减压阀(用于管道、锅炉、罐、桶或类似品的)”编码8481100090,最惠国税率5%,增值税税率13%,暂定税率0%,进口普通税率50%,进口暂定税率4%,出口退税率13%,出口税率0%。
“止回阀(用于管道、锅炉、罐、桶或类似品的)”编码8481300000,最惠国税率5%,增值税税率13%,暂定税率0%,进口普通税率30%,进口暂定税率无,出口退税率13%,出口税率0%。
……
目前看来整阀门与阀门配件相比,进口税率有高有低,还要以HS编码查询为准。今后是否有变化请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或关注公众号“12360海关热线”。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相应支出也不允许税前扣除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2019年45号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3、账务处理:
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总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并结转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方式二: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温馨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政府补助按总额法入账,没有净额法的规定。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4、如果取得补助在所得税上作为征税收入,那么用于研发支出,只要符合研发支出的范围,可以加计扣除。如果所得税上满足不征税条件,选择不征税,那么用于研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取得工程款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及建筑服务发生地,对于名称目前没有明确文件指出如何书写,但理解上应该是该项目的实际名称,比如后期该建筑的命名、合同中签署的名称等,个人理解未必一定和合同上名字完全吻合,但一定是能明确到底是哪一个项目。
电梯安装公司电梯款你们双方的合同判断是否应该开具安装服务的发票?如果是,需要按建筑服务备注栏的要求书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太权威政策。以下答疑供您参考吧。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致来看,与实际使用密切相关的费用,比如加油、路桥之类,如果凭证合规,有可能允许扣除。但与车辆本身相关,或者对应于期间,但与实际使用关系不大的,比如您说的折旧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能不准税前扣除。
关于印花税征收与否,分别实体与形式来看:
一、实体方面
凡印花税法列举项目,才是征税范围。《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二、形式方面
必须签订合同,或者类似合同的其他凭证。
也就是说,上述零售业务,如果签订合同或者其他类似凭证,则需要缴纳印花税;否则不用的。
变更没有先后顺序,可以同时进行。
法人变更的主要流程:首先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提醒:建议携带登记变更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章、经办人身份证等,可以在办理之前先电话咨询一下当地要求的具体资料。
跨省分公司原则上应该和总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您的实际情况是分公司独立申报所得税,那么总公司申报时就不需要汇总申报了,只按照总公司单独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就可以。
增值税是独立申报的,总公司无需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