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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以下3种情况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您说的情况,本身这个团体险就不能税前扣除的,何况还是给非本单位员工购买的保险,就更不能税前扣除了。
您支付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您这个只是付款的凭据,也就是没有直接支付对方,而是通过法院支付而已,这个只是付款的证据,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具体事项,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是的,是一次收取若干年的管理费用,在每年提供服务时确认所得税收入,另外需要注意如果先开了发票的,增值税要在收款开票时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了。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需要按照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是针对列举合同征税,您说的业务约定书不是列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如果扣除也只有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比较合适,但为高管支付的MBA学费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政策依据: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九)。
所以不管是否取得单位抬头发票,给高管提供EMBA学习,支付学费都不能税前扣除的,即使签订学习培养服务协议,也属于个人取得相关学位或者资格的费用支出,不能企业列支。另外属于个人应该支出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也要计算缴纳个税的。
如果逾期,需要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请您补充一下,这些“境外人员”在何处(境外还是境内)为您公司提供服务?
具体还得看您是做什么分析使用,结合填表说明看具体包含什么项目。
一般情况下如果说成本费用,包含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三项期间费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相关定义,(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个人以为,应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这个情形,既然“员工离职”、“员工自己承担”,实质上乃是“代收代付”,况且会计上也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通过往来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