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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韩国公司没有在保险费上加价,可以按代收代付处理,不用代扣代缴税金,保留好相关的资料被查。但如果加价了,则应视为韩国公司为贵公司提供了服务,贵公司在支付时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各地税收政策有差异,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再操作。
一、增值税凭票抵扣。事实上,若因取得普通发票未能抵扣,并非“视同销售”之责任。反言之,如果这个月饼正常销售,自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这不应有异议);但未取得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
二、若赠送对象乃是自然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何时吸收投资,法律并无禁止。可自行决定。
二、新股东何时入股,和上面一样,可自行决定。
三、减少认缴资本(即注册资本),涉及减资及改变登记注册信息,可依法定程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减资需要报表、公告、通知债权人等。)
四、很明显,老股东原先持股100%,现在成了40%了;另外60%转让给新股东了,这就是股权转让。
(一)涉及印花税,各自按照万分之五计税。
(二)老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这属于“混合销售”范畴了。相当于对方既给您公司设计,又把设计完成的产品销售给您公司。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而如您所述,既然乃是“广告公司”,自然按照“销售服务”开票、计税。
因此,上述情形开具“设计服务”发票是正确的。
请问您具体是要咨询什么问题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需要调整的,对方已经提供了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租赁服务,并且对方是企业,已经做了纳税登记,那么你方支付的租赁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 )28号公告 第九条
首先想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税务批准可以核发收购发票才可以对外开具。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二、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领购手续。
(一)购票申请;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收购单位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生产规模等,确定用票数量。
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个人理解,您如果单纯是食堂从农民个人手中采购农产品,不太容易申请到收购发票的,您可以和当地主管税局沟通一下。
不可以的,需要按照发生的业务实质计入到相应的会计科目,广告费用计入广告宣传费,住宿餐饮费用根据实际用途,如果是招待用计入招待费用,如果是公司人员为了开业筹备在酒店住宿用餐,计入办公费等科目,物品购买也要区别用途,比如作为赠送礼品的计入招待费,作为开业现场使用的,计入办公费等。
印花税中买卖合同印花税,是对签订的买卖合同计算缴纳的税金,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于只有发票是否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目前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说法,有人理解也是属于合同性质单据,有人觉得不属于合同,所以这个问题最好您还是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理解,如果金额不大,印花税税负不是很大,为了减少观点不一致带来的纳税风险,申报纳税或许是 更安全一些。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数量比购进少很正常,不直接影响出口退税。但对计量单位有强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均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不论其报关时用的币种是人民币还是外币.需要注意的是:非跨境的人民币结算则不符合出口退税有关规定.
出口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在备注栏填写"KJ"】.
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具体操作如下: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进行出口明细录入时只有"美元离岸价"栏,以人民币报关的,可直接在"美元离岸价"栏输入人民币离岸价,须在备案栏标注"kj",业务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原币代码"栏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填写"100";"美元汇率"栏按实际汇率填写;备案栏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