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所谓“暂估收入”,现在其实已经是个“伪命题”了。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收入金额确定乃是确认收入必要条件之一,所以不应当存在所谓“暂估收入”。
至于“未开票收入”,准确应为“未开票销售额”,乃是指某些视同销售情形,无需开具发票,但仍要申报增值税,所以填写于“未开票销售额”一栏。但是,这个栏次绝对不能滥用。正常对外销售,开具发票乃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不开具发票——即使做“未开票销售额”申报,那也只是完成申报义务,开票义务不能因此豁免。
答复:1、不属于视同自产。根据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外购货物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可以视同自产。贵公司的包装物不符合该规定。
2、可以申报免税出口。
没有强制份数规定,个人理解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就好,如果份数太多装订一本,查询不方便,可以分本装订,如果不多比如只有26份,装订一本完全可以。
是减少认缴还是实缴金额?减少认缴不涉税,减少实缴,如果减资超过对应股权比例的投资金额,按20%计算个税。
您的疑虑是值得思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上面我标出来的,这个基础(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并非账面余额,而是这样一个定语——“已缴纳印花税的 ”。这样就清楚了,您印花税已经缴到“1000万”,自然以此作为基础,增加的部分再缴(1200-1000)。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简单来讲,即使不来办手续,也按一般纳税人算增值税,并且还不准抵扣。
其实,所谓“承担的代扣代缴所得税”,无非就是支付费用增加了。会计科目完全不变,只是金额变了。比如说:原本支付100000元,扣所得税10000元。
借:成本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10000
如果说“本公司承担代扣代缴所得税”,那其实就是
借:成本费用 111111.11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11111.11
是的,这样不能抵扣了。
事实上,“供应商因为银行账户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收款”,这本身就是因为供应商某种违规,而对其采取的限制或者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而您公司若依其要求,“将款付到另一家企业的账户上”,则为协助其逃脱某种应尽义务,这样会产生相应法律风险的。
这是个“选择题”:
一、您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那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自然也不能抵扣;
二、您若放弃免税政策,则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也可依法抵扣。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没有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季节性停工(即因生产环节所必须停工,举个例子吧:墙面刷漆,刷完一遍,必须等到自然荫干,这就叫“季节性停工”),这个成本是放在“制造费用”里面,最后结转相应产品成本。若非这种情形,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