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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A只是委托B 来统一管理,房屋权属依然属于A ,那么我理解您应该和A 签署租赁合同,并由A 开具发票才是合理的,由B 统一运营,可以签署协议委托B 来收款,但租赁发票以及租赁合同还是应该A 来 签署和开具。如果是B 签合同、开发票,那么首先需要AB 签署租赁合同,然后B 再转租处理才合理。
劳务外包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入账,不属于工资薪酬,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劳务派遣如果是支付工资及管理费给派遣公司,由其支付工资,也不属于工资薪酬,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但如果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其实,我似乎完全不明白您的意思啊?比如说,这个1400万是个啥数,怎么来的?题目中没看到啊。
在选择性粘贴的时候,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验证”,并确定,这样你复制的单元格会保持着有效性的格式。
支付职工利息如果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取得职工代开的利息发票,开具税目为:贷款服务,2022年底前增值税是免税的,需要按20%计算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税。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税法文件只是给出一个汇总,而未针对每项: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那么,对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第2项的“名单”要体现,第4、5、6项也要包含。另外,作为会计核算来讲,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发票、支付依据、付款单据、合同协议等作为原始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混乱不一定业务混乱,业务混乱财务一定混乱。财务是业务的记录。
是否可以合作是看业务的增长性和能否有协同作用,及重新进行业务梳理、财务梳理的难度和付出的代价。
国企是投资方的话,关注的是被投资方的未来增长性和收益,因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预期更高。
可以代扣代缴税金,另外如果双方有税收协定,可以看下是否满足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可以免交。具体也请咨询下主管税务局,各地政策执行会有差异。
能收,以年年度没有挂账, 现在收到发票做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 。也就是计入2018年的成本中,如果该工程已经完工结转成本,我理解不用再通过工程施工科目了,直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就可以。
所得税上需要追溯调正18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也就是重新进行2018年所得税计算,如果多交了所得税,可以申请退还。
非居民企业在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是10%。如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然后按租期分期从预收转入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