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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具体而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咨询费”,对应“咨询服务”实际发生于哪个年度?发票何时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确实如您所述,税法对于“集体福利”与“劳动保护”的界限,有时候可能比较模糊。
上述情形,我认为不应抵扣。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上所述,既然“联合方开发票给我,我方开票给业主”,那就不是“代收代付”,而是“一购一销”了。您应就开具发票并收款确认收入,而就取得发票并付款确认成本。
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税法规定,而不在于合同约定。对于产品而言,一般产品适用13%税率,特殊列明产品则适用9%税率,没有6%税率的产品。
所谓从高计税,前提是两件产品无法区分,则从高计税,这是一种现实处理方式。但是,如果直接搞个所谓6%产品,那直接就是错了。
您好,有税收协定优惠。符合条件的享受5%优惠税率。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
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
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三、所需材料请以主观税务局为准。一般包括董事会分红决议、审计报告、香港税收居民证明等。
参考: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751/5131982/files/11537511.pdf
实不相瞒,税法上根本没有“期间费用的印花税”一说。我大致和您介绍一下“印花税”这个税种。
这个税种的征收对象,是列举合同、凭证。比如运输合同,这属于应税凭证。无论您支付的运费计入原材料、库存商品,还是计入销售费用,都是按照《运输合同》来交印花税。也就是说,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毫无关系。
需要重新确认。事实上,这相当于合同发生了改变,或者认为是新的租赁合同,理应重新按照“新租赁准则”予以相应调整。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需要有合同协议(与会议服务提供方的合同、会议文件及通知之类)、支出依据(就是结算时的服务或者消费明细)、付款凭证(就是银行转账单据之类)等。
按照您的描述,显然,甲公司对外经营,并且由甲公司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因此,文化体育服务的提供者,乃是甲公司,而不是您公司。
那么,您公司收到甲公司的租金,以及所谓“分成”,实质上仍属租金。
如果是省政府发放,则属于免税所得。如果属于省政府的部门组织、发放,则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发票应当据实开具。也就是说,“第一年提货200个耗材a➕300个耗材b”,那就开具“200个耗材a、300个耗材b”,“第2年提货500个耗材c”,那就开具“500个耗材c”。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