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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生产企业出口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可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否则出口免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3、如果不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免税申报,对应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计算转出。
4、如果视同内销,对应货物的进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只涉及印花税。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未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因此非居民个人可以适用财税字〔1998〕61号文件。
《印花税》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可以通过职工福利费列支。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
借:成本费用科目(通常根据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区分员工岗位计提)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您可以将相关税收政策告诉对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对方仍不支付,那就不是发票或者税法的原因,而是自己“赖”了个理由,不想付款而已,只好通过法律程序了。
可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不限定哪个行业、哪个类型企业,关键在于发生了研发活动。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这个情况,您只是收到了30%的款,但由于成本只发生了10%,那么,对应收入、成本,皆应当按照10%来进行结转。至于多收20%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即可。
举例来讲吧。
比如应发10000元,实发8000元。(就本题而言,我们不写社保、个税那些情形了。)
借:管理费用 10000(假如是管理部门员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贷方余额,就是反映暂扣工资。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7787。谢谢~
一、该条款仍然有效。
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纳税申报时,可以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栏次。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用于占用私立学校的费用”是什么意思?
一、既然已经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则“信息表”对应增值税额,自然已经不能抵扣。
二、如果不准备红字冲销,且实际上销售也没有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则可以系统中撤销(作废)所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这样之后,购买方才能全额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A公司生产功能结束,资产转给B来继续生产,这里的资产指的是生产所需要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吗?如果是的话,应该按资产的公允价值销售,公允价如果大于A 账面的净值,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相当于资产处置收益。处置收入还需要计算增值税。如果您说的资产是指的半成品或者材料,也应该按照公允价值销售给B公司,如果产生收益属于销售存货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B 直接对外销售按照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及所得税。
如果最终销售方还是A的话,相当于B 提供了加工服务,B需要向A 收取加工费用,并对加工费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