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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中没有“**名义”、“挂靠”的所谓说法。
二、此业务中,法律形式上,甲方承揽了丙方运营业务。甲方应就其全部收入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三、甲方聘请或者雇佣了乙方,为其进行工作,并向乙方支付报酬。那么,就乙方而言,自然以其从甲方取得的报酬,而确认账务、税务处理。至于乙方为甲方所开具的发票,则应与乙方为甲方实际提供的服务相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关于以上资料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建议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这个文件相关规定(因为文件比较长,我就不粘了)。
实际上,合规且合理的方式就是按独立交易原则,按公允的利率设置双方的利率。否则有可能被税局进行调整。
参考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受下面两方面的制约:
1、本金制约: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利率制约: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目前更正申报各省不太一样 ,有的省是可以直接在网上更正的,给您一个链接,参考一下,具体和您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7866735
2、现在的大数据管税对于各方面数据都会引用的,尤其是税局给您的个税手续费税局会有这个明确的记录的,但你没有对此项业务的申报数据,自然就会比对出来的。
3、 由于公司亏损尚未弥补完, 就算调增更正不会让公司交税, 但也是必须要更正,您理解正确。
4、因为不涉及补税,也就不涉及滞纳金,因此 ,过了十一假期我理解是可以的,但提示您注意一下税局给您是否有限期更正的时间。
5、如果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这个是影响您的纳税信用等级的。如果及时更正,属于首违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就不影响信用等级评价。
关于这个业务,没有全国统一税收文件予以规范。通常处理有二:或者调减成本(自然影响加计扣除),或者增加收入。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当地执行口径。
我给您举个例子吧:
小明投资100万,成立了个公司,三年经营下来,赚了2000万。现在小明说,100万把这个公司转让给小红。问题是,小明既然能够“三年赚2000万”,那肯定智商是没问题的。现在小明把2000万白白送人,小明老婆也不同意呀,税务机关自然也不会相信。
这就是基本逻辑,其实我想,常理上应当不难理解。
您说的情况,有两种解决方式
一是客户提供收据,您企业可以凭收据及赔偿的条款或协议以及打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双方协商将赔偿作为折扣折让处理,这样您在开票时按折扣折让开票就可以,不需要对方出具收据了。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该会计编制。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根据你的表述,确实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这个服务我理解只是体现在母公司的人员兼职了子公司的财务出纳等工作,并没有为子公司提供水单、房租,因为子公司也没有需要母公司的房产、发生水电。
如果提供了人工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开具发票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对应的款项,至于收费的标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但要保证独立交易原则。
取得预付款时,应该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可以凭办理购物卡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作为凭证附件,实际使用时,根据使用用途再取得其他凭证(比发给职工,需要有职工签字的领取表,送给客户,需要有内部审批单据等)作为招待费的记账凭证,招待费所得税按限额扣除。
香港同期资料的相关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原规定来自香港《税务条例》新订第58C至58O条。
是的,满足任意两项豁免条件的,可以不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