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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税务角度回复一下这个问题。
一、未结清货款,可以视为资金占用,即“借款”。至于利息,可以自行约定。(当然,如果过高,法律上并不支持)
二、按照您的描述,显然必须要有真实交易,否则无法形成“借款”。所谓“不借本金”,则为无源之水,显然不合理的。
另外,这种延期付款利息,在增值税范畴,是作为货物价外费用处理的。
1、小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调整计入当期损益,规范是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加以处理的。
2、实务中有些企业想调整到以前年度,可以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也可以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科目,但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参考选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科目。
参考文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一)项、第八十八条。
可以作为“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既为子公司人员,则母公司只能作为外聘人员处理;应当由其提供劳务费用发票。
可以。只要上述人员确实发生了与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相关差旅费用,自然可以如实入账、核算。
是的,包含。如上所述,比如保安、保洁等,如果确实无法在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行准确区分,则应当一并按照上述公式予以计算区分。
您好,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应当一并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若无业务,可以不进行开户。
但是,如果已经开户,则必须要将所有银行账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否则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如果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或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针对营改增之前取得房屋出租),则适用5%征收率。如果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且出租营改增后取得房屋,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开具发票适用9%税率。
如果单独出售教材,需要销售图书资质。
如果原本具有培训资质,而在资质过程中提供教材,那应当是可以的。以所收培训费作为收入,以老师工资、教材费、场地费等作为相应成本即可。
一、确实如此,员工为公司提供服务,领取工资即可,不用开具发票。需要按照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这张发票应由员工退回作废。
三、应当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您公司对于员工某项收入单独计量,则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起来算个人所得税。
您所说“改造”,是只安一个厨房设备,还是还有其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