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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维修品物权并非你公司的,只做备查处理,不需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出口退运的货物按照是否再出口分为两种:一是退运不再出去;二是退运回来还要复出口,一般被称为修理物品,海关申报一般按照进境维修申报。在税务方面,如果退运不再出去的货物,需要税务部门出具退运证明,如果是外贸企业之前已退的税款需补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冲减免抵退税额。如果是退运进境维修复出口,不需要税务部门出具退运证明,不需要补税或者冲减免抵退税额。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回国内维修,进口贸易方式应申报为“修理物品”(1300);如属法检货物,进口时需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 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所以,退运进境维修复出口,不需要税务部门出具退运证明,不需要补税或者冲减免抵退税额,其修理费不能退税。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就是这样执行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个人理解,这个不是印花税列举的税目范围事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会计上: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法分为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简单的解释就是用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这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与可比性。取得政府补助,根据其用途,会计上区分五种情形处理:一是指定购建长期资产: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二是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三是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四是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五是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我理解您的拨款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应该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后期使用时计入各期的收益或冲减各期费用。那您之前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知是否已经使用,如果还未使用的话,从其他应付款调整到递延收益科目即可,如果已经使用,那么应该300万调整到递延收益,然后每年再调整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成本费用。
二、所得税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要判定一下,您收到的300万,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即使您之前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有计算所得税,也不需要调整所得税了。但之前如果已经使用计入了成本费用的话,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您如果已经税前扣除了,需要调整当年的所得税申报。如果未使用,那也不涉及所得税调整了。
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话,您需要调整收到300万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后期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总之,您不能现在中途调整,不管是会计还是所得税 都要还原到取得收入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午已经和您电话沟通,个人理解最好的方式,是专家在代开发票时将上述款项包含进来。
直接冲减税金及附加科目就可以的。属于多计提了,冲减就可以。
我可以有把握地和您讲,您这段文字,在任何税法或者正规教材中,一定找不到。直接说吧,不知道是哪家培训机构在忽悠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项目(有些特殊规定另当别论),且不适用免税政策,才会适用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哪有所谓不分青红皂白“增值税专票3%,普票0”一说。
三、交不交企业所得税,要看盈利多少,是否有税法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5%-35%税率,即使核定征收,也要符合上面条件,而且哪有笼统“1%”的说法。
五、除了核定定额征收方式(只有极小的个体户),其他都要汇缴。
六、“200万税后到手195万”,到手200万也可以(若有税收优惠),还可以到手超过200万呢(若有政府补助)。但哪有这种绝对说法?
如果火电联产发电厂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能否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内地税字[2009]377号)收悉。请示要求明确火力发电企业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项目,但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属于鼓励类项目,能否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火力发电,其发电煤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规定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是为其自身发电业务进行的技术改造,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能依据其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属于税法规定,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文规定,法院也会执行。这种情况,可能您未与法院进行这方面的沟通。
您可提供税法条文,与法院沟通一下,将个人所得税部分转回,或者由法院将这部分款项交到税务机关。
一、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含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30年
(二)记账凭证 30年
二、涉税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若用作“原始凭证”,则执行上述30年规定)
(三)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抵扣联 10年
(四)已经开具、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存根联 5年
(五)发票登记簿 5年
(六)出口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七)未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10年
(八)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三、会计账簿
(一)总账 30年
(二)明细账 30年
(三)日记账 30年
(四)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五)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0年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五、其他会计以及涉税相关资料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二)银行对账单 10年
(三)纳税申报表 10年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六)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七)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相关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一、对于员工来讲,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只是未收取利息,而未发生费用,自然说不上税前扣除问题。
二、如果属于股东,即为关联方,则有“关联交易”公允原则。但各个税种掌握口径不尽一致,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