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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然发生退货,则“已办理退税”款项应当依法补缴。
二、同样道理,既然退货,自然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流程在各省“全电发票规程”中都有规定,您可自行查阅一下。
对方如果是小规模,是1%专票。
请留下邮箱发您税率表。
您好。
第一种方式下:
员工重新和C公司签合同行为不涉及相关税费。B公司清算注销,注销前需要把公司所有流转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缴纳完毕。把机器设备卖给C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转让行为,比照非关联企业转让处理,转让行为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有时间节点划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方式下:
C吸收合并B,企业合并从税收上来说,可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方式。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是免税合并。
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的B公司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B公司如果有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C公司弥补。C公司接受B公司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B公司的股东取得C公司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免税合并的情况是指C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经税务机关确认,B公司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C公司接受B公司的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应按B公司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从个人股东的角度考虑,如果B公司的股东收到的是C公司的股权,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在出售股权时才按资本利得缴税。如果收到的是现金,个人股东还需要按20%税率纳税。
请您把图片传一下吧。(因为我担心您的描述不准确,导致回复歧义。)
一、关于电子凭证、纸质凭证是否可以并存问题,我认为是可以的。依据就是没有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记账凭证和账簿,按照最新文件,可以不用打印出来。
政策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八条
需要提示一点的是,税法曾经规定会计账簿要定期打印出来,所以也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当然,这都是老规定了,一般应当认可电子化数据的。)
您好像没有提出问题呢?
您只要选择正确的饮料的税收编码,至于星号后边具体写什么,就看您们双方的意愿了,编码正确发票就没问题。但如果对方要求写明饮料名称,您还是要写的。
我理解是不可以的,因为分公司并没有为总公共提供装修服务,您现在转的是一个装修后的不动产。
占用耕地缴纳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后期工程如果转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如果退回耕地占用税,应该冲减固定资产价值
借: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红字)
以物抵债在税务上其实分解为销售货物,然后按销售货款偿还债务两个业务,所以是需要开具发票的。
其实,子公司能否抵扣,与“合并报表”并无关系——从数学上讲,这原本就不是一个“变量”因素。比如母公司卖材料给子公司,价100万,税13万。这个价100万,母公司为收入,子公司为成本,毫无疑问,这是要抵消的。但是,对于13万的税而言,子公司交给母公司,母公司又交给了国家,并未形成内部交易(通过往来科目过渡,即“应交税费”)。至于子公司能否抵扣,则是子公司能否将税负转移给下家而已,与母公司之间并无关系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逻辑,咱们必须得说清楚。就象“闯红灯罚款”一样,是“因为闯了红灯,而要罚款”,而不是“拿着钱就闯红灯”。就是说,纳税人需要据实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判断申报不实,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