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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是这样开具,这样是不行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金可以税前扣除,但那得是您公司自己的税金才可以。您现在拿人家完税证来,自己当然不能税前扣除了。
这个事情,正确的做法是,房东不是“净收入”多少钱吗?但是法定纳税义务人是改变不了的。您得把房东的税,涨在租金里,就是第一张发票金额,加上这个税的金额,您就用第一张发票入账;至于税,还是房东自己出。
首先,和您说一点,发票开具,要依税法,不依合同(除非合同约定与税法一致)。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设备与安装要分开的,设备13%,安装9%或者3%的。
既不是差旅费,也不是招待费;这还是“讲师费”——没错,要按照实质来分。这儿又出现发票问题了,确实如此,实务中,有人认为,如果公司承担,就叫讲师一起并在讲课费里开票,至于这些费用,还是讲师的支出,只是“讲课费”提高了。也有人认为,直接用这些发票入账就可以了。建议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调研活动完全发生在境外,则无需代扣代缴税金;如果发生境内调研,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描述,我这样理解的,本身是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揽业务并收款计入甲方账户,那么意味着如果客户需要发票,是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具的,所以这个时候全款都属于甲方的收入,您说甲乙双方分别为项目开具发票,是什么意思呢?乙方可以为甲方开票,但甲方怎么能给自己开票呢?我觉得这个业务全额收入就是应该确认为甲方收入,且已经款项进入甲方账户,那么乙方需要拿走90%,属于乙方的收入,乙方需要给甲方开票,开票内容实际就是承包经营所得,开票税目可以按“企业管理服务”项目开具,这样乙方按开票确认90%的收入,甲方全额确认收入,取得乙方发票按90%确认成本。
以上个人理解,您参考一下。
一、“针对该销售折让客户已基于固定的物料向我司开具发票”,这是错误的。
销售折让,应由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而不是购买方给销售方开具发票。
二、发票开具,应当“票实相符”。
如上所述,“现阶段拟向A公司开具销售折让发票”,那么,您公司现阶段向A公司销售了“销售折让”这种货物了吗?显然没有这种货物。
关于您的最后一问,您需要首先补充一下,您公司向A公司具体销售了什么?
举个例子吧:您企业招人,条件是“大学学生干部”。那么,您问我,招的人包括“大学生”吗?事实上,条件必须同时具体两个:大学生、学生干部。这儿也是一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明确,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条件也是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既得是“制造业”,又得是“高新技术企业”,二者必须同时符合才行。
可以贴现,但必须要符合《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社会上的所谓“贴现”,那是违法的)。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可以,并且理应如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您的描述,那就是票实不符了。如您所述,B公司只是承租方,C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理应由C公司开具仓储服务发票才可以的。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财税2021年第17号”文件中说,“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划转和增资,这个明确免税的。至于有偿转让,则该文件并未提及。建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依我来看,虽然“貌似”措辞描述不太清楚,但我认为,“外资”其实就包含您所讲“合资”,也就是说,只要有“外资”,就算“外资”,而不是说“一定全部外资”才是“外资”。这一点,在“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这个文件中“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等措辞可以体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