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举个例子吧:您去商场1000元买了件衣服。回家后,发现有点残,找商场退了50元。这个情形,显然您是950元买了一件衣服,并没有“收入50元”啊。因此,这个情形,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总和/12个月。
也就是说,您的理解是正确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计入安置人数。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分公司是否位于异地,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属于投资收益,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四条规定: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九条规定: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老师讲的是没有问题的。请注意上文第四条的表述是“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是“应当以授予日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再加上上文第九条的规定,所以应当在行权日确认相应的管理费用。所以讲课老师讲的内容没有问题。
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与贷款无关的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
是什么赔偿金呢?之前已经企业垫付了相关费用了吗?
情况一:单位将支付的保险赔付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1、保险垫付款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
(差额部分计入成本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情况二:单位将支付的保险赔付款计入成本费用核算
1、支付修理费
借:相关成本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相关成本费用等
(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复:申请退税的主体是国内公司,国外公司不能申请,自行出口需要办理出口备案。国内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抬头为采购合同的购买方。属于出口退税业务,能否退税视国内公司是否具备退税条件而定。
涉及个税问题,这个实际就是给与个人的补助性质,属于工资薪酬的组成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二者不一定相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而留抵税额只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对冲后尚未抵扣部分)。
一、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子公司房产无偿给集团使用”,应由集团“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集团将该房产租赁给其他公司”,集团不是房产产权所有人,因此这个环节无需缴纳房产税。(上个环节,是集团代“子公司”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以上业务,必须基于市场公允原则才可以,否则如果以此作为逃税手段,自然涉及相应法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