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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产品类别是否为应税消费税类目。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确定的原则区分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您好,已为您电话沟通解决。
这个业务不涉及税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
另外,增值税方面列举视同销售情形,也不包括改变用途。
这属于一般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以及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方面,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注:增值税方面,若上述车辆购入时因法定情形而未抵扣,则此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否则一般纳税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如果确实已经损失,不具备资产定义,则可将其结转“营业外支出”,作为损失处理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可将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发票、付款单据等)、合同协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留存备查。
需要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既然没收“押金”,则其事实上已经实现“抵押”之功能,而转换为价款了,自然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者:发出商品)
此行为不妥。B未真实提供服务,不能开具发票给C,否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轻则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在境内可将C做为代理人,以C为扣缴义务人;A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C公司与你公司无直接业务,你公司应将赔款(运输费差价)支付给B公司,因为此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B公司只需要开具收据给你公司即可。再由B公司将赔款支付给C公司,因为此行为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项,因此,支付时,无须代扣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该付汇属于国际赔偿款项下的对外支付,凭交易合同、赔偿协议等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付汇即可。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理解成立集团前的无偿借款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这是之前企业集团成立的条件,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规定: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目前集团成立没有了注册资本和数量的限制了,满足上述要求即可。
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例如,某企业2016年开始获利,2017年符合优惠条件,则2017年可以免税,2018~20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
不需要备案,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请您把咨询的问题补充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