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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也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根据“财税〔2006〕162号”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如果书面、电子以及上述凭证皆无,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是不可以抵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实事求是,那就算是合理合法了。
1、自2022年7月1日起,框架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半年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并明确不含税金额及增值税额 可以按不含税金额纳税。
一、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相应附加税费随之减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处置是否产生货物?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关于发票开具,有几个基本原则:业务真实、三流一致、票实相符。如上所述,货物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行业实情自行分类,况且适用税率也无区别,则符合发票开具相关规定了。
你好,您说的清退自然人股东,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撤资,由于企业已经形成了未分配利润,那么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讲,都是会涉及缴纳个税的,这个没有办法规避的。企业法人股东不会因为自然人股东清退,产生额外税金的。
你好,根据加计抵减的政策,是根据当期抵扣可以的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金额,这个可抵扣进项税额是不区分什么业务的进项税额的,也就是只要满足加计抵减条件,所有的进项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要区分。
如果是客户要求员工体检,我个人理解不属于福利了,属于员工为了工作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
接受赠与: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捐赠:不属于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同时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