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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您好,回复如下
1、是否由我公司在上海为日本股东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非贸付汇中贵司为日本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2、支付利润时,是否须出具相关的董事会分配利润决议和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需要企业已有利润分配决议。其他流程详见上海税务局官方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312/t469640.html
3、此外,境外日本股东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便在我公司“代扣代缴环节”减免这10%的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未查询到优惠政策
4、中国和日本之间,是否有相关税收协定政策,可以减免日本股东在日本收到这笔利润分配时的境外相关税费(比如,持我公司在大陆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免除日本股东在日本应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税收协定,日本凭中国的非居民纳税证明,可以向日本政府申请所得税抵免。具体以日本国内政策为准。
可以,俩家公司是俩个不同法律主体,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是没有法律风险的。
如果确实22年采购了固定资产,但没入账,现在取得发票,可以补记固定资产,也可以补提22,23年折旧,但所得税上需要追补至22,23年度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22年汇总是亏损100万,法人合伙人不需要纳税,23年合伙企业汇总盈利200万,先弥补上年亏损100万,弥补后盈利100万,法人合伙人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当天的汇率。
和什么时候开票无关,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哪一天应该确认收入,就使用当天的汇率就可以。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首先,您必须明确一点,增值税加计抵减,并没有收到现金,而是减少了需要付出的现金。比如,您原本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经过加计抵减,只需要缴纳95万,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万
贷:银行存款 95万
其他收益 5万
答复: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定期存款利息,填写在“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或“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栏次都可以的。
提醒下如果您账上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建议填写在“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