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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是两个政策。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来讲,与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无关,也与研发费用占比没有关系。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道理其实一样。
比如应收款,如果确定不能收回,则转为营业外支出。如果尚可收回,当然注销也需要处理之,自然是转给某人,则“借:相关科目(根据转给某人的原因而定) 贷:应收账款”。
应付款也是一样,如果确定无法归还,则转为营业外收入。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则“借:应付账款 贷:相关科目(根据接手人原因而定)”。
能否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可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条件进行判定,如果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满足条件的话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
如果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不缴纳滞纳金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首先您需要确认公司和这个兼职人员签订什么合同,与其是什么关系,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聘用关系的话是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的,也不需要提供发票,直接做工资表就可以,入如果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提供发票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且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次年该人员自行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如果代开发票除了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计附加。
需要缴纳,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合同。
你要问问老板:既然实收资本已经转走,那汽车、存货怎么来的?货币资金怎么来的?
会计只是“据实”记账,但这个“实”,需要老板告诉您。
此赔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不是收了钱就交增值税,还要看为什么收钱——为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显然,您公司虽然收了运输公司的钱,但是没有向运输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
因此,如果贵公司发生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采用的是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无需进项转出。
根本不是这笔费用能不能保留的问题,原本就是这个费用没有发生,就不应当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您应当将尚未发生,而又计提的所谓“费用”冲销掉。
这些费用,属于为销售的项目而发生的吗?
对于贵公司而言,尚未归还的2000万元,并不因股权转让而取得对价,因此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损失不属于与经营相关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对于兄弟公司而言,欠贵公司款项被免除,应当计入当期利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印花税是在合同签署当期缴纳的,虽然执行要3年,但印花税是在签署合同当年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