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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先说一下基本原则吧:如何计税,需要据实。当然,如果合同与实情相符,自然也是依照合同;但如果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了,还是依照实际情况计税,至于合同,则也应当据实修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这个业务,顶多就是安装部分适用9%或者3%(1%)的税率(征收率),那个摄像头本身还是13%的。
收支两条线处理即可。
一、公司收到上述补贴
借:银行存款 3.5万
贷:其他收益 3.5万
二、向员工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 2万
贷:银行存款 2万
借:管理费用等 2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万
可以的,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在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的,所以本年可以只就当年 确认收入的部分开具发票。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看业主是否同意。
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期为“年”,“纳税期末”即为年末。(至于季度、月度,只是预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如上所述,“产品工期不超12个月”,不适用“完工百分比”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取暖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目前各省规定是不统一的
比如:
1、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236号
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2、辽宁《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第五条。职工的采暖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政府。
3、山东、陕西:个人取得取暖费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您需要和您当地主管税局确认一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而上述“备件”,自然是因“维修维护”固定资产以“备”,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不宜计入固定资产。而应作为库存商品或者工程物资,待用于固定资产时,作为费用化(修理费)或者资本化(并入固定资产)。
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首先,此时之“补税”,乃是基于之前的“抵减”,而此时之分录,也应基于之前分录。
比如:当月应交200万,抵减30万,实缴170万;您的分录原本应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万
贷:银行存款 170万
其他收益 30万
那么,此时补税之分录应为
借:其他收益 3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
营业外支出 n
贷:银行存款 30+n
请问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只要业务真实,就可以开具相应发票。
参考依据: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在税法上,“居间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增值税方面,适用6%税率和1%征收率。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而言,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主要税法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