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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您需要根据实际业务判断您说的技术许可合同是否属于上述技术转让性质?如果属于可以免增值税。
如果转让价格高于原投资成本,需要缴纳个税。目前没有同一股东转让股权可以低价但属于正当理由的规定。
这个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公司将房租付给供应商,作为“其他应收款”;然后员工再将房租打给公司,公司冲销“其他应收款”。这种情况下,房东直接开发票给员工。
第二种,房东开发票给公司,公司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对应的,公司收到员工租金,给员工开房租发票,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事实上,如果属于“存款”利息,则原本不用缴纳增值税。
而现在税务局说你们这个是贷款行为,您也认可了缴纳增值税,那就不是存款,而是贷款。既然是“贷款”,而又作为关联方,则需要公允模式计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确实,购买预付卡,开票时就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的,只要取得合规票据就可以抵扣,完税凭证属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
不需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您公司工会是在公司财务一并核算?还是单独设账,作为会计主体,适用《工会会计制度》核算呢?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乃是对方为您公司提供加工服务,而加工设备由您公司提供,并未发生上述“租赁”活动,也未约定租金,因而不涉及租赁业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的时间有些久远了,我担心可能无法退还;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对方需要就可以,如果对方不需要,你公司可以不开具,但需要按无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45号公告,与取得收入或者销售数量挂钩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您根据收到的该补贴判断是否和销售收入或者数量挂钩,如果挂钩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