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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的年度,原本就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无须补税。只是在未通过的年度,才需要补税的。也就是说,年中通过,则全年优惠;年中未通过,则全年不享受。
只要这个发票开具本身合规,那就可以依法抵扣。
我举个例子来讲吧。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比如说,您收了客户10万元,8万属于工资社保,2万是您的净收益。如果您选择了差额计税,只就2万计税,那就只能就2万部分开具专用发票,这个是可以依法抵扣的。但是呢,如果您既选择差额计税,又开了10万专票,那就是错票了,就不能抵扣。
是要增资吗?
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10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的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缴纳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增加,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增加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具体时限还得看当地规定,一般我们当地3天基本既可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如您所述,既然“网费和物管费”已经单独列出,则此二者无需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这个业务吧:因为您提及“通信服务”,又提及“租用”,所以有些不好确定了。
第一部分:样机部分适用13%税率,检测费则为服务,适用6%的税率。
第二部分:如果按照您的理解,“代收转付”,则无销、无进。反之,如果您把这部分也确认销项税额,则“收到C给我们开的发票进项”即可抵扣,对方可据实按照“检测服务”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A公司只是B公司股东,但A公司、B公司乃是独立主体。也就是说,B公司的项目,发票只能开给B公司。至于政策依据,或者我在想,这可能真的不需要吧?张三上班,工资打给李四,这肯定不对呀,不用政策依据吧。“A公司拿到这样的发票能否报销”,这根本是“B公司的项目”啊。
需要两个条件:
一、发票抬头乃是公司。
二、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充值时作为预付账款,而在实际消费的期间依法税前扣除。
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统借统还一个重要的点就是适用于集团企业,如果集团企业是2018年前成立的需要有集团登记证书才能证明你是集团企业,2018年后成了的集团公司,可以没有集团登记证书,但母公司名称中必须有集团两个字,且在信用公示系统中公示企业集团的情况。
您对照看下是不是企业集团,不是的话,是不能适用统借统还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一个重要的点就是适用于集团企业,如果集团企业是2018年前成立的需要有集团登记证书才能证明你是集团企业,2018年后成了的集团公司,可以没有集团登记证书,但母公司名称中必须有集团两个字,且在信用公示系统中公示企业集团的情况。
您对照看下是不是企业集团,不是的话,是不能适用统借统还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一个重要的点就是适用于集团企业,如果集团企业是2018年前成立的需要有集团登记证书才能证明你是集团企业,2018年后成了的集团公司,可以没有集团登记证书,但母公司名称中必须有集团两个字,且在信用公示系统中公示企业集团的情况。
您对照看下是不是企业集团,不是的话,是不能适用统借统还政策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