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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我补充一下,这个“五年”是最迟时点,比如章程规定两年,那就要两年内缴足。
而对于存量公司而言,则会设置一个“过渡期”,具体期限后续会有文件明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你单位属于转租,计算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应该你单位出租,A已经租给你单位,不能再出租给B了,房产税只是在产权人出租时缴纳,你是转租人,不需要缴纳。
不可以。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发票必须由实际销售方向实际购买方据实开具。如上所述,若为A公司销售,只能由A公司来开具发票。
可以。
之所以文件专门提及“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专用发票涉及抵扣问题,所以需要说清楚到底能否开具3%发票以供下游抵扣。
而对于普通发票而言,票面无论何种税率,其实下游并无意义,因为普通发票不得抵扣,所以此处不必专门来讲。
如果销售确实已经成立,即依《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那么,实际出口理应确认收入;当然,发票也应及时开具。
应该根据具体业务的性质开具发票的,如您所说向一、二级商收取的促销费,系统流向费、推广费等,您应该向对方开具6%服务类的发票,不是开具红字发票的。
返利需要您公司给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的。
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正常应该约定专家到税局代开发票给您公司,但如果你们双方确定就是不代开发票,那您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了,需要纳税调增处理。合同中没有其他特别注意约定事项了。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提供的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对方取得的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你说的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属于经营所得,在代开发票时税局有可能核定征收了经营所得个税,或者由自然人主动申报,不需要你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的。具体您也可以向自然人询问一下是否代开时缴纳了个税,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下税局的完税凭证确认一下是否已经按经营所得缴纳了个税。或者您和当地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一下。
个人理解这个具有处罚、补偿的性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更合适。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目前没有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应该留存差旅费报销办法,按办法中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