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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举个简单例子:
您去商场买一瓶酒,不可能自己带个瓶子去,人家打开瓶子,把酒倒给您。这种情况,包装物(瓶子)乃是“酒”之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一并按照“酒”来开具发票。
当然,您要是买一瓶酒,人家另外再给您一个空瓶子,那就要单独开票了。
大体就是这么一个原则。
不是可以,而是理应发票开给分公司。因为“接受服务方是分公司”。
至于付款,那也没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也就是说,您公司可以申请退还三年内多缴的税款。个人理解,您公司可以考虑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能否提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这个情况,则无三年期限限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理解是可以的。
给您举一下增值税方面的例子吧。(其实,增值税对于“三流”要求更严。)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从税务机关角度来看,并不排斥“代付”这种情况。只要明确支付主体、实事求是即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1〕7号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
工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六十一条 工会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分为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附表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国有资产情况表和成本费用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的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工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折旧支出应该通过成本费用表进行反映。
集体企业也是企业,并无特殊之处。
您把关键信息遮住了。其实:
一、如果属于经营活动,即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则需要开具发票。
二、如果属于非经营活动,则收款收据是可以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
我们打个比方:比如原本工资10000元,单位保险(另算)1000元,个人保险1000元(从工资里扣);所谓单位全部承担呢,无非就是相当于工资涨成11000元,还是“个人保险1000元(从工资里扣)”。
至于账务处理,其实一样的。(就是金额发生变化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毫无问题啊。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另外,即使作为“混合销售”(安装+辅材),那也是一并按照主营来做。估计乙方是安装主营吧。
既然用于食堂,则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价格补贴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与出口货物一样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 本期财务报表数,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进行填列。由于新增递延所得税资产造成的所得税费用负数,应当如实填列;
2. 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图片中填列数字看上去没问题;
3. 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的税率为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适用的税率,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的计提是否准确,单从图片上看,税率约为1%
4. 一般来说,季初资产可留空不填。某些地区可能申报系统不允许留空或者不得填0,那么按照经验来说填0.01也是可以的,但填之前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