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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上是需要做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因此外购商品用于福利可以理解两个行为,一个就是购入了商品,然后销售了,另一个行为理解为销售后收不回来钱,所以计入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该情形应视同销售,但实际在会计处理时已经确认收入,这是一致的了,因此虽然所得税强调该情况需要视同销售,但无形单独填报申报表进行调整了,因为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其实是一致的了。
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只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您说的用资金借贷方式转给关联公司,我理解是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您这样转让肯定也需要背书,否则票据背书就不连续了,票据就是无效的了,但您没有真实交易不能进行背书转让的。
假设您说的借贷方式转给关联公司,从票据法角度允许,那么如何计算利息,如何约定是你们双方的意愿,只要保持独立交易原则,按公允的利息水平确定就可以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一、账务处理一样,只是金额发生变化。计入“财务费用(贷方)”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二、这种情况,应当计提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是个整体业务处理。通常注销时,存货已经处置完毕,债权债务也已收回、清偿。股东利润分配完毕。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条款,个人理解,应该是可以列支培训费并税前扣除的,但我觉得应该做好证据的留存工作,比如和关联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或者如果减低双方税收风险的前提下,最好和关联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因为您描述工资依然在原单位开,如果给你单位工作,但工资还由对方单位发放,对方单位列支工资费用就有风险了,不如视同关联单位为你单位提供服务方式,由你单位向对方支付费用,然后再支付员工工资更为合理。这样你们双方一个做成本一个做收入,整体没有损益不受影响。
费用发生原因为招待客户酒后代驾,根据您的描述,既然是因为招待客户的酒后代驾,应该计入招待费,限额税前扣除。
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印花税法中例举的合同才需要交税,列举合同中包含承揽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您的描述,视频制作应该属于承揽合同的定作,应该案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合同印花税,是按照印花税法中例举的合同才需要交税,没有列举的合同不缴纳印花税,您说的推广类合同不是列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啊。
如下资料请您参考。
发布时间:2020-09-11 12: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问: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