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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哈:您去商场买一件衣服,1000元,就是衣服款而已。您不用说支付给商场200元(他的净利)、税点150元、成本450元、房租50元、水电费50元、销售员工资100元,您不用这么分,那是商场分的。您就是支了1000元衣服款。
这儿也是一样,没有那么复杂,别管叫什么名目,还分开了——没必要,就是“监理费”,开监理发票来就行。补助用不着您给,您付的是监理费。
这写一下增值税征税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人力资源服务
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综上可知:
劳务和服务同一辈。至于劳务派遣服务,应当喊“劳务”一声“(伯)高祖”。而人力资源外包,其父乃是“经纪代理服务”,与“劳务派遣服务”则是“堂兄弟”关系。
方案可以自行决定。
对于分公司而言,账务处理一样的,既然期限不足一年,无论从子公司租,还是从物业租,都可直接确认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之类,明细科目可以是“租金”之类)。
对于子公司而言,如果转租给分公司,就确认租金收入,其向物业支付的租金就是成本。如果终止租赁合同,则把剩余租赁负债冲销即可。
不能。
我需要和您讲一下抵扣凭证整体逻辑:
一、一般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除非另有列举。
二、纸质普票,比如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发票;电子普票,限于道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三、住宿费普通发票,并未列举可抵,则依一般政策,不得抵扣。
如您描述之情形,并非“虚开”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您所述,“用餐1000元”,开票“400➕600”,票实相符,并非虚开。
不可以的,这个不是按年度选择的,是选择了即征即退就不能再选择留抵退税了。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政策是2022年执行的,但条件明确从2019年4月就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才可以,也能说明增值税是连续性的,不是分年度选择的。
毫无疑问,这就是您自己房屋建筑物原值增加——客户需求只是原因,但改变不了这个结果。
凡更新改造,或者增加预计寿命,或者增加使用效果(您所讲“消防等级进行升级”就是如此),皆应增加原值。原值增加,自然导致(从价)房产税增加。
个人理解,一般属于职工文体活动支出可以由工会经费列支,如果没有工会组织未计提工会经费,计入福利费也可以。
按照财务和税务规定,您说的情况属于应该计入招待费情形。所得税角度按招待费相关规定限额扣除就可以,前提要保证业务真实性。
但同时要注意接受方的身份,是否有行贿受贿嫌疑,另外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这种大额招待费对于上市有没有其他法律上的限制。
医美和口腔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称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邮政电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所以可以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是增值税政策,是否亏损不影响该政策享受。
这种情况下,建议与物业公司、个人签署一个三方协议,明确是承租公司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不配合,可以通过增加租金方式,把物业费变成租赁费,由出租方个人开具租赁发票。
不瞒您说,以上就是承租方标准会计分录,无法简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