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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务费只是一个项目,一个类别,不是一个科目。即使作为劳务费支出,也是区分受益对象。
比如食堂人员工资
一、支付劳务费(食堂人员)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注:此处“职工”,是指全职职工;意思是说,聘用劳务人员做饭,是给在职人员的福利)
贷:银行存款
二、结转上述劳务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这就根据员工岗位来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甲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乙公司涉及印花税、契税。
契税计税依据,即这块土地公允作价金额,税率3%-5%(各省自定)。
如果上述“出差”,乃是“公务出差”,则出差途中所必要的费用(包括上述保险),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如果不是必要,则可视为职工福利,总之据实判定即可。至于关联企业费用,若与本公司公务没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且不得税前扣除)。
网上查了一下,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公式是: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这里没有涉及应交税费的项目,不知您说的是否为这个劳动生产率呢?您是填写什么报表,有填报说明吗?
不可以的,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的,如果一定要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具体应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这里看不到合同,仅就字面意思推断:远程数据处理、电柜远程软件安装费(不含软件费用)应当属于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费应当属于技术开发,轮胎反倾销调查费属于咨询服务。建议分别核算并申报纳税。
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清单的样式没有规定,只能自行制作能够记载和反映运输服务相关真实信息即可。
如果属于应税消费品,即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无论价格如何,皆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关于具体范围、标准,可以搜索查阅一下《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财税〔2008〕167号)
目前个人代开服务费发票是不缴纳增值税的,所以需要根据总金额计算代扣个税。
这个没有问题,只能业务真实,你们取得的收入正常申报纳税。四流合一主要是针对境内企业收票抵扣的问题,境外企业不存在这个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这个情况应该是免个税的。
这个没有问题,只能业务真实,你们取得的收入正常申报纳税。四流合一主要是针对境内企业收票抵扣的问题,境外企业不存在这个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因此,只要股东约定一致,上述“分期分配”并非不可。
二、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