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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税务她们却说,专票都可以抵扣”,人家说得对,您理解错了。
一、安全保护服务可按劳务派遣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二、劳务派遣服务,扣除部分只能开普票,余差部分可开专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比如您的发票,那个扣除的36671不能开具专票,而其他可以按照5%开;那么,开在一张上,就出现总的比率不是5%的情形,所以用“***”代替。
您好,经和税务系统老师沟通,这个问题需要您向深圳主管税务局询问。如果产生对您税收的实际影响了,我们再做后续讨论。
答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差额确定计税依据,适用6%税率,在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时发生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缴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纳税地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发生纳税义务,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申报缴纳,纳税地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并非必须。
虽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然而,如上所述,乃是“销售货物(材料)”,而非“销售建筑服务”,因而并非必须备注。
您看一下这个资料吧。
https://www.zj.gov.cn/art/2022/11/2/art_1545477_59924099.html
来自于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来源:浙江税务。
销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销售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纳税义务由税法确定,销售方之纳税义务,无须购买方履行。
既然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税法上,只要没有导致少缴税,那就没有问题。财务上,此类代付也未禁止。
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这样操作,请务必注意经济纠纷。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一下。
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