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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不限定哪个行业、哪个类型企业,关键在于发生了研发活动。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这个情况,您只是收到了30%的款,但由于成本只发生了10%,那么,对应收入、成本,皆应当按照10%来进行结转。至于多收20%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即可。
举例来讲吧。
比如应发10000元,实发8000元。(就本题而言,我们不写社保、个税那些情形了。)
借:管理费用 10000(假如是管理部门员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贷方余额,就是反映暂扣工资。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7787。谢谢~
一、该条款仍然有效。
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纳税申报时,可以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栏次。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用于占用私立学校的费用”是什么意思?
一、既然已经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则“信息表”对应增值税额,自然已经不能抵扣。
二、如果不准备红字冲销,且实际上销售也没有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则可以系统中撤销(作废)所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这样之后,购买方才能全额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A公司生产功能结束,资产转给B来继续生产,这里的资产指的是生产所需要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吗?如果是的话,应该按资产的公允价值销售,公允价如果大于A 账面的净值,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相当于资产处置收益。处置收入还需要计算增值税。如果您说的资产是指的半成品或者材料,也应该按照公允价值销售给B公司,如果产生收益属于销售存货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B 直接对外销售按照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及所得税。
如果最终销售方还是A的话,相当于B 提供了加工服务,B需要向A 收取加工费用,并对加工费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因此您说的情况应该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价格计算,如果价格为0,印花税就不需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为转让所得,如果转让价为0,说明转让所得为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抱歉,您上传的图片看不清楚,麻烦重新上传一下吧。
1.在销售商品时,会计上如何处理
原准则: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处理上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新准则:商家给消费者因购物而奖励的积分,可以在下次购物时抵减购货款,属于商家向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该积分应该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积分兑换时,会计上如何处理
原准则:
借: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元部分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积分兑换商品)
贷:库存商品(积分兑换商品)
新准则:
借: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元部分的增值税)
3.税务上,
(1)相关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积分奖励销售收取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按积分奖励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增。之后使用积分抵现时,按折扣处理,按实际收取款项确认收入。
(2)相关增值税处理:
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4.发票如何开具,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我理解,因为销售主商品时已经向购买方全额开具了发票(当时还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兑换积分)并缴纳了税金,所以这时用积分兑换的商品,积分兑换部分不能再开具发票了,补的29元可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