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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已经勾选认证过的,需要企业先作进项转出,然后联系管理员更改为可以用于退税的进项税额即可。
我理解您的心情;看得出,您对于文件研究得也很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这个不动产(停车位)的详细地址,还是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的。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三)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对于购进的二手设备和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都计入到设备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贸易公司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况下,退税金额为取得的进项税额。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关于这个问题,您要对比、结合“新收入准则”相关条款来看。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也就是说,境外支付扣缴增值税,不适用简易计税(3%、1%是简易计税征收率),应当按照6%的税率来代扣代缴增值税,需要对方提供发票。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提供发票、签订合同等形式要件外,还须满足:
(一)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二)已经履行到期出资义务;
(三)符合“债资比”要求。
另外,还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或者企业所得税(企业、组织等)。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税法上没有规定,“应收账款满几年不能回收,需要坏帐损失”。准确来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三)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因此,出口本公司已使用过的物品,退税的前提是没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就不能退税。对于产生的修理费参照上述情况处理,如果相应的进项已经抵扣内销销项,就不能退税。
如果只是重新开具,而其货物名称、金额等关键信息未变,则无须另行账务处理,将发票更换即可。关于普通发票跨月能否作废,各地以及各类情况可能不太一样,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正常错票重开,且非故意行为,一般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如果是开票信息有误,重开发票税率不变,还是开具免税发票,这个没有处罚的。
二者不是一回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经取消,但会计继续教育仍然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