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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般情形而言,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之前不行。但有的地方提前试点这个政策了,所以叫做“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对于本题来进,没有“进项转出”的事情。但是,如果您单位是一般情形,则上述固定资产购入时不得抵扣,现在简易计税是正确的。如果您单位恰恰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即购入上述固定资产时已经抵扣了,则此时不应简易计税,而应一般计税(13%)。那么,这时候要做的,不是“进项转出”,而是按照13%税率来做销项税额。
您需要明确一下,你们取得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是什么原因取得的,如果确实是对方提供培训服务,那开具发票的税收编码选择就是不正确的了。
本质上购销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附属,可以按照客户的第二种意见进行处理,但需要同当地税局进行确认。依据是《印花税法》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您是购入金条发给职工,进项税不得抵扣。其他税不涉及了。
分录:1、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不可以。
如上所述,既然属于“回家”(往返于常住地和工作地)的机票、火车票,则公司给予报销,乃是福利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当然,您这个“常住地”如果是指公司注册、办公地,而往返于公司外地机构、场所之类,那这个情形就并无影响了。)
不可以。
如上所述,既然属于“回家”的机票、火车票,则公司给予报销,乃是福利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应当按照服务时间来计提和扣除股权激励费用。
一个基本原则,对于一项支出来讲,如果定期(一年之内)续费,比如这个保险,那就是费用(如果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就是管理费用);如果属于一次性支出,比如车辆挂牌费用,就构成资产。
固定资产没有购买几年后可以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针对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因为物流企业是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手册的主体,承担着保税进口料件及成品的管理责任,出现任何需要向海关进行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情形,其责任都应该由物流企业承担,所以向海关补缴的进口增值税,物流企业可以抵扣。
母公司的上级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在同一个企业集团吗?是否有企业集团登记证书,是否有明确集团成员的范围?如果是2018年后成立的,是否在信用公示系统中进行了集团成员公示?公示内容是否表明属于同一集团?
就以您的数字为例。
一、客户主消费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0(因为我不知道具体经营项目,也就无法知道税率,就合起来写了;您根据实际情况分开即可)
合同负债(预收账款)100
二、客户附消费
借:合同负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道理一样,您根据实际应当适用税率分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