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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增值税(9%)、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一般分别按照增值税7%、3%、2%计算)、印花税(0.1%)、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乘适用税额)、企业所得税(净收益25%)。
我觉得您的理解有误,个人认为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信用证保证金又称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取得信用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开户行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其实,这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只是换了名目而已。如果我告诉您这不用交个税,那员工都不要发工资了,全额发放“导师津贴”即可。显然是不可能的。简单来讲,并入工资表,一并账务处理,一并扣缴个税。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确实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有全国文件并未对于领取“差旅费津贴”加以“实报实销”之限制,因此我认为不影响标准内免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必须声明一点,发票开具项目,根本没有“价外费用”一说。比如,销售一批衣服,不含税原价100万,另收10万“赔偿款”。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销售衣服”110万开具(最多就是备注一下“10万赔偿款”),这样的话,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关于这个事情,并无特殊事项,应当按照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8〕170号”四、(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若因销售货物而给予免费包装,可以作为销售费用核算。
借:销售费用——包装费
贷:库存商品——包装袋
设什么利息,当然是自己说了算的。但是,计税的时候,要依税法规定。简单来讲,就是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就是说,收不收钱,你们自己商量,但算税时,要按收了钱算。(当然,如果是集团,增值税可以不用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税法角度来看,这就相当于分包了。只要业务真实,下游公司确实为您提供了施工服务,可以按照9%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
您好,由于挂靠业务在合法性上存在争议,因此不便提供。如有请他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