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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会受影响。比如说,利润表最后净利润,要增加到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中去。如果这个环节数据不统一,相当于资产负债表余额就不对了。那么,资产负债表数据是延续计算的,今年余额不对,明年也跟着不对了。
目前允许个体户不开立对公账户,只要是个体户业主个人卡收款就是可以的。不需要额外资料。
是否抵扣,是企业的权力,不是义务。您申报时,少申报一些进项税额即可(多申报了属于偷税,少申报肯定不是)。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如果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发票,自然开具营业税发票。但是,现在已经营改增了,当然是开增值税发票;即使现在补开2016年4月30日之前业务的发票,也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现在营业税发票早就作废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一直没有认证抵扣吗?如果是的话,可以一直放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但如果满足留抵退税条件,可以认证抵扣再申请退税的。
一、既然发生退货,则“已办理退税”款项应当依法补缴。
二、同样道理,既然退货,自然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流程在各省“全电发票规程”中都有规定,您可自行查阅一下。
对方如果是小规模,是1%专票。
请留下邮箱发您税率表。
您好。
第一种方式下:
员工重新和C公司签合同行为不涉及相关税费。B公司清算注销,注销前需要把公司所有流转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缴纳完毕。把机器设备卖给C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转让行为,比照非关联企业转让处理,转让行为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有时间节点划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方式下:
C吸收合并B,企业合并从税收上来说,可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方式。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是免税合并。
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的B公司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B公司如果有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C公司弥补。C公司接受B公司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B公司的股东取得C公司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免税合并的情况是指C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经税务机关确认,B公司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C公司接受B公司的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应按B公司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从个人股东的角度考虑,如果B公司的股东收到的是C公司的股权,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在出售股权时才按资本利得缴税。如果收到的是现金,个人股东还需要按20%税率纳税。
请您把图片传一下吧。(因为我担心您的描述不准确,导致回复歧义。)
一、关于电子凭证、纸质凭证是否可以并存问题,我认为是可以的。依据就是没有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记账凭证和账簿,按照最新文件,可以不用打印出来。
政策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八条
需要提示一点的是,税法曾经规定会计账簿要定期打印出来,所以也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当然,这都是老规定了,一般应当认可电子化数据的。)
您好像没有提出问题呢?
您只要选择正确的饮料的税收编码,至于星号后边具体写什么,就看您们双方的意愿了,编码正确发票就没问题。但如果对方要求写明饮料名称,您还是要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