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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租赁业务中,以600万租金作为租赁付款额,按10年计算现值。
2、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因此,项目建设期间,土地摊销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最终转入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累计摊销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这样操作并非不可。
但是,这属于“劳务派遣服务”,并非“技术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注:增值税分类,没有笼统的“技术服务”这个项目。)
注: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此处“财务经济管理”是指财务范畴内的信息技术处理服务,并非通常理解的财务管理(记账、报表之类)。
您打算申辩哪些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对于建筑服务来讲,(业务进行中或者结束后)收款、合同约定(业务进行中或者结束后)收款日期、(业务进行中或者结束后)开票、建筑服务完成,以上四项孰先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然而,比如业务尚未开始,而预收款项,则需要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比如张三在湖南,那么,您是想让张三作为“兄弟公司”的员工,在湖南缴纳社保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至于廉租房,“财税〔2008〕24号”关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契税”的政策已由“财税〔2014〕52号”文件废止。
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境外支付的所得税一般是按照境外税收抵免来处理的,不能直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境内做税前列支。
二手车销售,目前没有在备注栏必须书写内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这条税法规定是有历史针对性的。其涉及的安家费是“退职安家费”,是特定时期为安置特定群体的规定。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有所提及:“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根据文件解释,干部离开原单位易地安家,所以要给安家补助费;
而公司人才引进给予的安家费,是公司各自制定的,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人才引进支付安家费,实际上是在工资以外给予的补贴,该补贴是因为任职才取得,因此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至于是分摊各年缴纳还是一次缴纳,根据目前税法规定,个税属于收付实现制,在取得时缴纳,所以如果一次发放就应该并入发放当年缴纳,分年缴纳就分年度并入综合所得缴纳。
如果离职退还,目前没有可以退回个税政策,而且最近一个案例,西华师范大学一博士离职后退还安家费要求退还个税,根据税务局回复意见,“属于违约性质的退回款,其已交个人所得税不属于退税范围,不能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另外,之前没有缴纳的,应该补申报缴纳。
由于国税局对这方面的个税规定目前没有明确,所以对于安家费个税如何计算,是否退还等,还是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是否有当地政策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