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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的逻辑是错误的。
发票开具的原则,是——据实开具。不能说超出经营范围就不能开了;如果超出经营范围,应当增加经营范围(临时发生不需要)——但发票还是要据实开具。
打个比方,这个酒店的这个“专车”要卖了,他当然没有销售专车的经营范围,但也不能就开具“餐费”(对于销售专车)吧。
回到这个业务,显然,安排车辆接人,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1.是否购进后没有再销售产生销项税额,那部分进项税额就不能用于抵扣,是吗?----不是的,购进产生的进项可以认证抵扣,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以后有了销项后可以抵扣。
2.对于平时行政采购的办公用品等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就不能用来抵扣?——可以抵扣,只要不是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就可以抵扣(比如如果用于简易项目、免税项目等就不可以抵扣)
3.请问公司给员工配置的工作用的手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备注:不含税价超过5000将计入固定资产)——如果不是用于不可以抵扣的项目是可以抵扣的,属于公司财产,用于经营,不是用于福利,可以抵扣。
4.请问是否跟生产相关的采购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用来抵扣?比如生产车间购买的易耗品的进项税额是否能用来抵扣?(当然排除非正常损耗缺失的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的,车间购入低值易耗品的进项也是企业的进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是从公司的角度考虑的,不管是车间还是管理部门,只要是公司的进项,除了用于不可抵扣项目,都是可以抵扣的
公司应该准确核算取得的进项税额,分清那些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些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然后注意可以抵扣的尽量取得合规的专票,不可抵扣的尽量不要取得专票。
我理解直接挂钩指的是取得的财政补贴和每一笔收入或者销售数量挂钩,比如每销售一台新能源车会给一定额度补贴。您说的这个情形,我认为不是属于直接挂钩的情形,属于阶梯补助,按一定指标给与不同补助,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1、本月应缴纳增值税=10000-280-200=9520
2、计算税负也是按9520计算
3、应交增值税在报表上体现的是10000-280=9720这个金额,缴纳的时候才体现200的其他收益,所以填表应该填写9720
您好,已安排老师与您电话沟通。
公司注销清算 应该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应该通过公司账户向所有股东支付,不应该通过法人账户对股东进行支付的
1.出租库房及场地:自然人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税率为5%,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还涉及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涉及财产租赁个税,税率20%;出租的库房还涉及房产税,税率为12%。
如果是个体户出租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 ,这部分租金的增值税也可以免,超过45万的话,不能免。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增值税税率为9%。还涉及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涉及个税,并入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税率5-35%。出租的库房还涉及房产税,税率为12%。
个人还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个体户如果满足六税两费减免条件,也可以享受。
2.单独出租场地:和出租库房及场地税收一致,只是没有了房产税
3.提供仓储服务:个人提供仓储服务税率3% ,目前免税。个体户是小规模的话也是免税,一般纳税人是6%。
涉及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解读,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这与会计准则相关定义是一样的。
具体来讲:
车辆价款以及牌照费、购置税等一次性税费,皆构成车辆价值。
至于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假,但那是销售方(厂家)的事情了。
1、需要根据您运输合同性质选择运输合同的子目,确实多式联运的合同才选择这个子目的
2、应税凭证书立日期要根据每份合同的实际书立日期填写,如果是申报3季度的买卖合同印花税,书立日期应该都是在7-9月期间的,需要按实际书立日期填写。
如果确实是单位购买的,取得的专票是可以抵扣的,前提是购买的住宅楼不是专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上述文件,明确了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可以按照上述顺序分别确定并开票。至于合同,倒不是最重要的,上面确定顺序也未提及合同。
这个需要看您具体的业务是什么,为什么直接支付非公司人员代垫费用,该费用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