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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从事“销售”业务,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相关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次”的概念,我们“反推”即可明白:比如说,甲公司今年开了个户,30年后又开个户,都没报备。如果说所有开户都算一次,那是否30年后才处罚呢?
显然,税法规定,开户15天报备,是针对每次、每个账户。
二、此项属于“首违不罚”范围。
三、未报备包括扣分、罚款等处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代付款,在税法上并非不可。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但是,虽然税法无妨,但上述情形仍须谨慎。
(一)民法典有规定,负债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不是对方想怎样就怎样。
(二)“若我司拒绝此结算方式,这笔款项我司将无法收回。”这就是“无赖”的话了。如果这样可以接受,那对方说“你喝二斤60度白酒,然后亲自开车来拿钱,否则这笔款项不给”,那也照办吗?不行就走法律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一、若属于临时业务,不必增加经营范围,亦可据实开具发票。
二、若为持续经营,则应当增加经营范围,如实开具发票。
不动产出租,适用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5%。
这个300万都给你们吗?
应当根据出口类型,填写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或者第 8 栏“免税销售额”以及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我理解应该可以按劳务-其他加工劳务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如果原企业开票纳税,接收方就可以抵扣。
您错误理解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
那么,“合同资产” 科目与之前“应收账款”有何不同之处呢?
简单来讲,如果取得了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即取得无条件收款权,则为应收账款;而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千万注意的是,“发票”不是“其他因素”,因为何时开具发票,是由税法规定的,不是企业自己决定作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的工具。
我另举一例吧。
甲公司属于中央空调销售企业。2023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一项中央空调销售并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约定中央空调价格100万元、安装调试费20万元(皆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依照税法规定执行,并与价款同时支付),且必须于该中央空调安装调试完毕,甲公司方可取得全部收款权力。
4月10日,甲公司依约向A公司发出中央空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20日,甲公司安装人员对于该中央空调完成安装调试并得A公司验收认可,甲公司当日对于安装调试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银行转账支付的上述全部价款及增值税。
一、4月10日,发出中央空调,这是合同资产;
二、4月20日,中央空调安装调试完毕,转为应收账款。
不可以的,折旧应该自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的。但您可以补提之前没有计提的折旧,
差旅费补贴一般强调真实性,怎么来证实真实呢,主要通过交通费、住宿费等证明出差的时间,但如没有交通票据,能提供其他证明的(派车单能够显示哪天出去,哪天回来),我理解是可以的。另外您还需要留存备查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制度中明确每天的差旅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