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人员借调具体的意思就是某个员工借入另一个企业,帮助其完成相应工作是吗?如果是这样 我认为可以开具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理解为派人到对方单位协作完成一定的工作,属于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一 注释: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您的描述,是对固定资产核算不清的,对于单项准备报废资产没有原值,也没有对应计提折旧的金额,也就无法计算该资产报废清理时的损益,同时也不了解当时采购时是否抵扣了增值税,也无法在处置时判断如何计算增值税。
所以我基于你目前的情况,建议将所有的资产重新预估原值和净值,把折旧也分摊到每一项资产中,相当于重新对总账进行对应明细划分,虽然不是按历史成本核算,但目前看也只有这样变通解决了。
所谓“安置房”,其实就是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一部分以“土地”作价,本身并无特殊之处,因此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并无特别优惠政策。顶多就是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有些优惠。
我理解需要按存货进行管理,虽然这个存货的用途有特殊性,但不影响其作为存货的属性。
其实,您的业务比较清楚,就是一项长期的研发服务,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这种时期内履约,应当分期(既然会计报表按月编制,这儿应当也是分月)按照研发进度来确认收入。相应地,成本也是分期确认。在成本归集过程中,可以使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答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可以出口。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均为13%。
3、购入软件产品销售,适用税率为13%。
4、软硬件结合的,税率同为13%,退税率也为13%。
答复:可以按无代价抵偿方式报关出口。账务处理上,应当作为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版,即俗称“新收入准则”)中,设立了“合同履约成本” 这个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同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区分不同服务项目或者工程施工合同,相应设置“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事实上,“合同履约成本”这个会计科目,名虽新设,实则固有;大致上代替了原先“劳务成本”、“工程施工——成本”等会计科目。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产品+技术服务”,我觉得通过生产成本,进而形成库存商品,然后进行销售,这样可能比“合同履约成本”更加好一些吧——当然,感觉实质上也差不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莫说30万,就是300万、3000万,只要确实发生了相应业务活动,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开具发票。当然,如果超出免税标准,自应依法纳税;但是,不能为了“免税”而违反事实不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上所述,既然“用于推广产品”、“有可能会在某行业规则上面加上我司主导的检测方法”,则属于经营活动,而非公益事业,因此需要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由此,本人认为:
一、如果此厂房具有某些与该生产线所特有之设计,即此生产线之正常建设使用,与该厂房密不可分(换个地方、房间就不行了),那显然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其租赁费理应并入在建工程。
二、若非上述情形,就是普通厂房;换句话讲,这个生产线在哪儿也是一样建,则此租赁费不必并入在建工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无需账务处理。
此属于直接减免,不符合“政府补助”相关定义,直接不用计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