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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换,您说的很清楚了,开票日期是在变更之后,那就应该按变更后的信息开票了。
就是本月正数负数合并填写的,如果负数金额大,导致合计金额为负值,也是填到开具专用发票的列次的,只是有的省份出现负值无法提交申报,需要到税局办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里明确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才要视同销售,您说的情况,并不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餐饮服务,我理解不需要视同销售,按成本列支成本费用就可以。
我理解根据检测目的用途决定计入那一项期间费用,如果目的为了销售,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A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00万
营业外支出 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300万
C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
贷:实收资本——B公司
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0
贷:营业外收入 0
进行税务处理时,须要考虑公允原则;但您提供上述信息无法做出判定。
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您说的情形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首先您先确定一下,这些劳务用工和企业是什么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就一定要缴纳社保的,所以不能一方面按工资薪酬用工资表列支,同时又说是劳务不缴纳社保,不能俩头都占的。
否则就有社保或者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具体界定租箱费还是运费,取决于您的合同和境外服务供应商如何签署的。如果签订的是租箱费,那么根据双边税收协定,设备的租金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那么就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如果签订的是运费,那么就要看合同中对于租箱这部分是否单独计价,如果单独计价则参照以上进行纳税处理。如果没有单独计价,而是包含在整体运输服务中,那么有机会按照上边税收协定申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免税。
个人认为,应当作为“职工福利”。
参考“国税函〔2009〕3号”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文章(http://guangxi.chinatax.gov.cn/xwdt/ztzl/qsbsysjh/fp/202107/t20210727_342906.html?eqid=93f8b23a0006fd5200000006642d70e1)明确: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既然“没有签订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新印花税法删除了核定征收规定。
二、新印花税中,以应税凭证(合同)作为征税对象。只对“订单、要货单”(买卖合同)等特定情形有“视同合同”之类的规定。
至于租赁合同,则无合同不征税。
既然“没有签订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新印花税法删除了核定征收规定。
二、新印花税中,以应税凭证(合同)作为征税对象。只对“订单、要货单”(买卖合同)等特定情形有“视同合同”之类的规定。
至于租赁合同,则无合同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