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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母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账务核算、申报缴纳各税即可。主要就是企业所得税吧,如果之前只是一家,那就一家申报;现在变成两家,那就两家申报。其他税种其实没有区别,分别各纳税人申报纳税即可。
1、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计算错误,需要进行会计调整和所得税申报更正,这个是正确的做法,目前没有说因为主动更正增加被查的几率的说法,相反如果已经知道有错误不去更正,才有税收风险的。
2、总分公司合并申报所得税,那个人数是按总分公司的总人数吗-----是的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分公司是否单独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可参考地方性的规定并与当地征管机关沟通确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第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首先需要确定一下您外聘的财务和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酬,直接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就可以,不需要发票,代扣个税时按工资薪酬项目代扣。
如果属于劳务关系,那么不需要缴纳社保,但需要对方代开发票给公司,在代扣个税时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
一次支付4-9月3万元,需在支付时进行申报,根据会计与公司的关系,按劳务报酬或者工资薪酬进行代扣代缴。
账务处理,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4-9月各期的成本费用中。
日常操作中,基本可以按照您的做法来做的。
但如果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不管对方是否需要发票,作为销售方都应该开具发票的。否则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是有处罚的,但实际工作中很少因此受到处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个人理解,您说的这个业务属于挂靠业务,也就是实际是外包的人在真正经营,但又是以A 公司名义经营,所以产生的收入成本等都在A公司账面体现,为了能达到A 只取得固定收益的目的,外包人以开票形式将成本在A 列支,并将超过固定收益的利润以开票的形式在企业列支。个人理解,这样是存在税收风险的,因为外包商开给A的9%土石方发票并不全部是A 公司的成本,这样就属于虚开发票了。
能否变换一下呢?真正由于煤炭开采形成的成本,开具A 公司抬头发票由A 公司列支,而属于外包商的利润部分,外包商给企业开具“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的发票,这样也是真实业务的反映,因为确实是外包商在运营企业,这样也可以达到您所说是的双方利润分配的目的。
一、对于应向工会支付的部分,自然不宜动用,而应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工会或者本单位工会支付。
二、对于上级工会返还部分,或者依法不需要支付部分,自可在工会经费列支范围之内予以支付。
注: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键是实事求是,没有专门规定留存资料,执行购入其他货物一般规定即可。
您好,问题已经收到,已帮您反馈,将由相关客服为您处理。感谢您的理解~
您好,问题已经收到,已帮您反馈,将由相关客服为您处理。感谢您的理解~
首先,给您写一下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其中: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即实际付款名义金额:50000×23+30000=1180000
“使用权资产”即“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折现金额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与“使用权资产”之差,即“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
至于8月分录,除了金额有所不同,分录科目倒也一样。
需要您来确认一下这个业务的具体操作:比如您公司给客户张三返50元,然后由于服务公司提供了“建议张三好评”之类的服务,因而您再给服务公司支付3元,是这样一个过程吗?
这件事情需要分别来看:
一、您对于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服务,这个建筑服务可能需要您这边提供材料、货物,这属于“包工包料”;您单纯把供料这部分,外包给其他单位,自然适用13%税率,这是没有问题的。
二、技术服务与建筑服务,这是两项服务,不存在“混合销售”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您只是提供建筑服务,则如何外包“技术服务”呢?这个就属于“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