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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发生现金折扣的概率有多大?(注:这个判断必须要做。就如您问我一个月要提多少折旧,您必须先判断这个资产用多少年一样——会计处理方面)
首先,无法税法还是会计,绝对没有“福利费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规定。简单来讲,发生多少就要提多少,发生不了计提也行——只不过,实际发生且超过工资14%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但不是不让提,更不是不让花。
一、计提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要根据员工岗位来计提)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二、支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账务处理就是如此;怎么记账,税法管不着。如果超过14%,纳税调增即可(若未超过,则据实扣除——也不是虚扣至14%)。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虽未签订合同,但有订单的,则依此订单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因此,若框架协议未确实最终金额,应以实际结算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其实,无论税法还是劳动法,现在不怎么提“临时工”概念。或者说,只要雇佣一名全日制用工,都应当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
与之相区别的,一是劳务派遣用工,一般来讲,劳务派遣用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自然不用管。二是非全日制用工, 这种情况一般不视为劳动用工,可以不用缴纳社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为您写一下整个分录吧。
一、计提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要根据员工岗位来计提)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二、支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另外,职工福利如果能够区分至个人,也是需要一并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C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交付给A公司,但C公司与A公司间并没有销售关系。而A公司收到C公司交付的设备,却是与境外公司间有购销关系。由此,可以判断,实际是C公司代境外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设备。这样就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是境外公司欠C公司设备;第二种是境外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设备,同时委托C公司向A公司交付。鉴于C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收取了设备款,大体可以认定为是第二种情形。
因此,可以考虑建立C公司与境外母公司间的销售关系,是真实的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
这个属于技术问题,一般来说全电发票的信息都已经在系统电子账户上体现,是否保存ofd就看企业自身需要,目前并没有说一定要求ofd文档。
咱们举例来讲吧:
比如工资10000元,原本要扣下2000元,去交社保,发到手里8000元。现在的情况呢?8000元未发到员工手里,2000元已经交上了,是吧?
如果这样的话,这个2000元其实也是工资组成部分,相当于发了2000元了。
我觉得这个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财税〔1994〕20号”对这个事情是这样规定的: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按照您的描述,其实虽然转了一圈,但很明显是公司把钱给到了这个“法定代表人”(这可不叫“法人”,公司本身才是“法人”呢),因此不符合文件中“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规定。
解答: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条款来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如果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则需要核定调整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可能会有罚款)。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