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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贵公司上述业务中委托进内企业加工货物出口,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加工费可以作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是的。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目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约定租金,而且对于个人无租金也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所以您还是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是否有当地明确要求。
比如江苏要求必须支付租金: 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管对方是定额纳税还是查账征收,开具发票还是需要根据销售的商品来决定开具哪种税率发票的。
只有自产农产品出售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您确定对方不是自产的,就不应该开具免税发票。不合规的发票你方是不能使用的,否则有风险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并无相应优惠。
不可以的,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集体福利,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合理的,您说的情况属于取得异常凭证。转出进项补税后您可以提交资料提请税务部门进行核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可以对应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这张发票或有不当。
一、从税率形式上,即使属于免税,则税率栏应当填写“免税”,而非“0”。
二、即使属于“非盈利组织”,也不意味着“研发和技术服务”就免征增值税,“协会会费”才免税。当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文件明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如下: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价外费用”本身不是一个开票项目,而是“销售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说,卖机器100万,再收5万“优质费”,那就是“销售机器105万”。
二、“销售机器”与“维修”,在增值税分类里,这是“销售货物”与“劳务”。这不构成“混合销售”(货物+服务),而是“兼营”;应当据实分别开具。
可以,这只是一个结算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相互采购”,必须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三流一致(如上所述,对冲只是一种资金结算方式,并非没有“资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