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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股权转让所得税目计算印花税。
您除了现在每天支付费用,还需要支付加工费用吗?
个人理解如果为了确定设备固定下来保障时间支付的固定费用包含了设备,材料还有人工,实际就是加工费用,不是租金。
所以对方就是应该开具加工费的发票。
您除了现在每天支付费用,还需要支付加工费用吗?
个人理解如果为了确定设备固定下来保障时间支付的固定费用包含了设备,材料还有人工,实际就是加工费用,不是租金。
所以对方就是应该开具加工费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千分之一计税。
因此,上述合同签订时,即以合同全部租金(3年)发生应税义务,于季度终了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其实,注意事项和风险,可以放在一起讲。也就是说,该注意的注意到了,自然并无风险。
要注意什么呢?其实关键就是:业务真实、三流一致。简单来讲,就是不能虚开发票。另外,关联企业应当独立企业公允价格予以税务处理。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上述情形,属于个人销售住房(别墅也是“住房”)。个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人所得税;企业涉及契税、印花税。
首先,我们来看哪些情况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以下情形可以不用发票:
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计提折旧,发放工资)。
二、对方为非经营者(比如国家机关,比如自然人单次单日不超过500元)。
三、境外支付。
首先,我们来看哪些情况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以下情形可以不用发票:
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计提折旧,发放工资)。
二、对方为非经营者(比如国家机关,比如自然人单次单日不超过500元)。
三、境外支付。
账务处理方面,其实就是“涨了工资”,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当然,既然属于“工资”,自然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举个简单的例子,“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这我们都知道。但是,员工领了工资,拿工资去交违章罚款,与企业是无关的。企业发的,只是工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因此,这种情形,个人可以到当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租赁服务”发票。
答复:股权激励以境外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需要在外管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境外公司的相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官方网站公告等各类证明材料。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样,发票也应在机构所在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