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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法规或者会计准则方面看,任何能够证明业务实际情况的凭证,皆可入账。
但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及其会计核算人员,遵守税法规定,也是必尽义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贷款服务”。因而,对方只就利息部分开具发票(利息不得抵扣,对方因而开具普通发票),这是正确的。
安装和维护是两个不同业务,安装的属于建筑服务税率是9%,维护一般属于其他现代服务,税率是6%,维修属于劳务,税率是13%。所以您应该分别约定分别核算,分别开票,但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
是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无需进项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相关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就是当时购入或者产出时的原始凭证)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没有就不用了)
(四)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上所述,“产品过期报废”,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只要业务真实,票据合规,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玉米是您公司亲自种植产出的,那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如您所述,既然“明股实债”,作为被投资方应当作为债务(其他应付款)处理;实际支付利息,应当由债权人提供发票。
一、办公室计入“固定资产-房屋”,按照租期和预计使用年限孰短原则,确定期限计提折旧。当然,税法上规定不得低于20年;若二者有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牲畜圈舍,若使用期超过一年,可参考上述固定资产处理。若预计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则作为低值易耗品,在一年内摊销即可。
这个没有特别规定,公司之间自行决定即可。而且,作为境内公司,属于收取一方,也不需要过于考虑税务处理价格调整因素。
应当由公司按照房产原值计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没有这个文件。
一、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缴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因此,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那除非本身增值税免税,否则没有这个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一、如上所述,既然您公司2017年取得该不动产,则原本确实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但“吸收合并”这种方式,取得不动产属于不征税行为,而此时若不准简易计税,则与该优惠初衷确实有所背离。个人以为,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也只能如此了,因为政策层面,确实没有明确文件)。
二、房产税计税基础,以合规会计确认数字为准;因此,您只需要依照会计要求确认该房产入账价值即可,并以此计算房产税。
三、房产税持有环节计税,与“分配”无关——当然,分配前您公司交,分配后自然母公司交了。契税方面,您可参考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关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这个条款;当然,能否适用,您要看事实是否相符,也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因为严格来讲,也似乎不是直接、完全能够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