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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件明确,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显然,“装载机,小汽车”并非房屋、建筑物,可以享受。
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此项优惠主体乃是“企业”,自然不排除“小型微利企业”。
其实,税务依据与具体事实,是有一定“距离”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上述这些纸巾、茶叶等,是否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这个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然,个人倾向于,这些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能抵扣。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会计处理可以自行判定其使用年限。
税务处理方面,若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扣除。若超过500万元,则一般情况需要按照不低于10年进行折旧、扣除。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根据这个规定,贵公司通过续签合同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应当与原来的资产使用权合并为一项使用权资产。续签后应确认的租赁负债为续签日所在月份月初的租赁负债与2026年50万元租金现值的合计数。续签后的每月应确认的折旧等于“续签日所在月份月初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新增的使用权资产价值的合计数除以使用权资产剩余使用期的月数”。利息应当根据新的租赁负债和合并后使用权资产的价值的差额在剩余租赁期内摊销确认。为了能解释清楚我上面的表述,现在距离如下:
2025年12月2日续签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26年全年,约定年租金为50万元。租金支付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假设2026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为,那么租金就是48万元。2025年12月1日,该项使用权资产的会计数据如下:
使用权资产162万元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157.5万元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万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0.5万元
那么2025年12月2日签订续租合同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48000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0000.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0000.00
2025年12月31日提权折旧时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40384.62 (162-157.5+48)/13=4.038462万元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40384.62
2025年12月31日确认财务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2047.50元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047.50元
经计算月利率约为0.39%,所以财务费用=(162-157.5+48)*0.39%=2047.5元
2026年1月1日应确认财务费用=(162-157.5+48-5)*0.39%=1852.5元
以后每月确认的财务费用都是租赁负债的账面余额与月利率0.39%的乘积。最后一个月财务费用就是“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问题1:是的。但是,若已开具全款发票,则全额发生纳税义务。
问题2:
(一)这个情况,应当统算。
(二)关于扣除项目
1、地价部分,即当初实际支付金额。
2、房屋部分,依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应的税源明细表。
一般来讲,是否资本化(自有并入固定资产,租入单独作长期待摊费用),关键在于发生了这项费用,是否致使原有资产使用寿命增加,或者增加新的用途,或者明显提高使用效率之类;而若只是对于原有使用寿命、用途、效率的维持、维护,则费用化(作为修理费用)即可。金额不是太关键,关键在于目的、结果。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需要按照20万元依照5%征收率开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相同)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上述情形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就此销售价格及其残值(若有),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块儿计算企业所得税。
无需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了不得抵扣情形,其中并未包含上述情形。(注:增值税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应就残值(净值)对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一、“共同接受”乃是一个事实。当然,合同相关条款可以用来佐证这个事实。此处并无其他条件。
二、此处例子,个人觉得,乃是两个环节:一是总公司接受了银行贷款服务,二是各分子公司接受了集团总公司贷款服务,而非总公司、子分公司共同接受银行贷款服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三、常见分割单政策,一般乃是水费、电费分割,包括房东与租户、租户之间,或者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分割等。
可以。
这儿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将其数据汇入总公司,而总公司应当合并分公司数据,一起计算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若合并后符合条件,则总公司、分公司皆可依此享受;若不符合,则总公司、分公司皆不能依此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