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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用了“报销”一词且提及“能税前扣除且不用缴纳个税”,那就需要是公务费用、实报实销了。这种情况,没有上限,也没有特殊之处,拿发票来报销即可;与正常报销其他费用一样的。
这是通用机打发票,目前没有作废的文件,你可以到内蒙官网进行查询,能查询到的话就没有问题,可以使用。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可以。
这不是经营活动,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涉及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个金额确实太小了,即使放在2025年也不会有什么太大风险(没人在乎这么小金额)。
我给您讲讲基本原理。
增值税抵扣,须有抵扣凭证,通常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比如火车票、机票、车票),则须有特殊规定、适用特殊范围。
比如坐火车,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火车票抵扣,这是有文件规定的,但是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而对于“退票费”,税法明确规定(财税〔2017〕90号),这是“其他现代服务”,而非“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对于“其他现代服务”,税法并无特殊规定,那就要执行一般规定,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也就是说,您支付“退票费”,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理应按照“销售产品”一并开票,大类与名称应与相关产品一致,规格可注明模具改模费,数量填写改模影响到的产品数量。您的想法应当非常规范了。
主要是不容易理解呀?
欠了银行500万,让别人还,只给别人400万?这可能吗?比如,别人收了您400万,他打算给银行多少呢?给银行300万,那银行也不同意呀;给银行500万,那他不是赔了吗?
似乎不符合市场原理吧?
其实,无论先入递延收益,分期结转,还是一次作为损益,税务处理都是一样的。
当然,可以关注一下,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自然也不能加计扣除了。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此项“讲解”属于该员工工作职责(比如“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则可并入工资薪金。否则,比如员工讲解,于工资之外另行付钱,则应作为劳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所以B公司确认的坏账,在有重组协议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A公司不必归还的欠款本金和利息, 转为营业外收入并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说明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