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2月,全额扣税。(100*20%=20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红利收入以及股息等,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应当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核算;但建议能够以公司抬头取得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答复:尽管进料加工业务的手册费属于与进料加工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但是考虑到手册费的金额、相关性仅停留在造册层面而非交易发生层面,以及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作为期间费用核算更加合适。
“会计已经记不住了”很正常,换谁也记不住,所以才记账啊。这个情况,从账查起,然后看附件资料。简单来讲,花出去的钱,不可能没有记载吧。要据实找原因,不能随便写个理由的。
按照规定,研发费用需要留存备查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如上所述,移送后“加工”,并未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应开票。
二、同上。
三、如实记载即可,描述本身未见风险。
应当作为原材料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一、既然是“出差费用”,应当作为“差旅费”。
二、是否独立申报,与费用性质无关。
三、既然报销的“差旅费”,自然作为“差旅费”记账。
(注:业务招待费,那是请客人、客户等吃饭消费等发生的费用。)
这也算正常合理,可以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只要确实真实发生、必要即可。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上述情形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需要。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需要缴纳。
我知道您的意思,“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上述情形,并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是通过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之“居民企业”),那就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了。
关于这个问题,厦门市税务局(12366)也有明确答复(2020-03-20):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发票开错了。
我给您写一下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七)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2)住宿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如上可见,租赁服务乃是住宿服务的“堂叔”,岂有房屋租赁开成“住宿费”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