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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有关税收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与答复,各地税务机关存在把握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口径一:结构性存款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关:河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口径二:结构性存款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关:厦门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给出明确统一的答复,在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确认本地口径。
这个主要是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提到相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根据上述原则规定,企业可以自己公司情况制定相应报销制度。
股权划转是否纳税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股权和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如果上述股权划转满足财税2014年109号规定的条件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如果满足该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水产品及初加工水产品税率是9%,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取得3%专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
登机牌不是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取得电子发票或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老师已为您电话解答。
1.甲方收取承包费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等。
2.如果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所形成利润肯定是留存在甲方账面,如果需要转给乙方,应该缴纳所得税后以分红形式分给甲方股东再转给乙方。
可以考虑改变模式,把甲方账面利润中留存承包费,其他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开票,开具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的发票。
既然使用期只有一年,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科目入账。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二、印花税针对“应税凭证”征收。若未签订合同、协议,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除非核定征收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 号)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您好,老师已为您电话解答。
新三板股票是否征收增值税总局目前未明确,各省市税务局答复不一,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比较赞同福建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及河南省税务局的答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在总局未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税以前,对于新三板股票交易暂不征收增值税。
1)2019-03-21珠海税局,新三板、创业板公司的股票属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税率为6%。
标题: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内容: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卖出股票预计通过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的方式进行)?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咨询人:王小姐
咨询时间:2019-03-21 18:17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4-02 10:56
回复内容: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新三板、创业板公司的股票属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单位纳税人转让新三板、创业板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税率为6%。
2)2017-04-01福建省局,在总局未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税以前,对于新三板股票交易暂不征收增值税。
标题:转让新三板股权是否缴交增值税
内容: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卖出股票预计通过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的方式进行)?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17-03-28
回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17-04-01
回复内容:您好,在总局未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税以前,对于新三板股票交易暂不征收增值税。
3)2020-06-24河北省局。
标题:企业转让新三板
内容:请问,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交增值税吗?请直接判定给出结论谢谢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0-06-20
回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6-24
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4)2020-08-24安徽省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标题: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内容:请问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明确到底是交还是不交。之前有咨询过,没有明确回答是不是要交,而是给出一堆文件中的条款,最后还是没有明确回答要不要交。恳请明确到底要不要交,如果要交,按什么交。谢谢!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0-08-18
回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8-24
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5)2020-12-29湖北省局,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标题: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内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厦门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请问湖北省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还是金融商品转让?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0-12-23
回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2-29
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转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6)2021-03-25,河南省局,按照证券类法规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转让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标题:关于新三板股票转让的问题
内容: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一年前购置了部分新三板上市的股票,现拟定转让。请问,新三板是否属于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转让是否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1-03-22
回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3-2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2……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根据《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另外,按照证券类法规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转让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7)2021-05-26宁波税务局,先明确回答“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不用缴纳增值税。转让新三板股票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后来又删除该回答,改为“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
标题: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内容:新三板企业股份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1-05-24
回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5-26
回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不用缴纳增值税。转让新三板股票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如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没有此类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至于何时结算、付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也就是说,您如果担心付完全款对方不给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在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作出相应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