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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这个情形不得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情形,“库房发生火灾”显属管理不善(难道着了火,还敢说管理很“善”),导致车辆全损(对应上面文件里面“烂”了吧),因而相应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这个图片看不清楚,你重新传一下吧。
您好,
德国主要征收税种如图
具体请参考德国投资指南
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deguo.pdf
“精算福利利息支出”是什么意思?您可能输错了关键的字,导致我不明白了。
您用这个文件第二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来和客户解释一下吧——客户不能要求36个月以后再来开发票吧?再说,您也不可能为了一个客户放弃这个简易计税。
如果解释不通,那只好放弃这个生意了。(好比我常说的:客户要求你喝1公斤55度白酒,然后亲自开车送货,那没法为了生意而迁就客户了。)
其实,二科目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用于不同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用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用其他收益(若补助与日常经营无关,也是营业外收入,但大多情况还是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取得与日常经营无关的补助)或者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取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补助)
是的,这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先列一下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个情况,对于甲公司是没有风险的;即使收到了也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更别说没有收到了。
对于丙公司而言,需要注意一下这个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丙公司的想法,我是知道的:投资500万,乙公司未分配利润自己享有300万,那股权转让所得至少300万才公允,并且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分了,分的时候免税,那股权转让所得也不用体现这部分了。这个想法是没有问题的,真这么做也是一种筹划方式。
关键在于,这样是不是算“真做了”呢?上面文件说了,不得扣除“可能分配”金额。这算是分了,还是可能分了呢?建议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这个政策,以防风险。
严格来讲,预付款开具发票是不恰当的。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此时并不应当开具发票。当然,会计分录本身没错;但错在发票开具这件事上。
这个发票肯定是不对的。
先退一步讲,即使这些宣传物料由此店设计,那也是“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与生活服务同一层次之大类,对应乃是“现代服务”),而非“*生活服务*图文设计”。
况且,如果对方并未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设计,而只是进行制作,那原本就是加工劳务(13%税率)了。
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样品,不论是否有通关单据均要视同内销处理
其实,“无法单独计价……变卖”,这是一个“伪命题”。既然“无法单独计价”,变卖时如何定价呢?卖1元,还是卖1亿呢?所以,您既然将这部分变卖,所谓“无法单独计价”是不成立的。如果您一定说,我就是不知道,那只能建议您去找个评估公司了。
这一点说清楚了,则对于原资产(替换)、变卖部分分别账务处理即可:
一、原固定资产新增
借:固定资产(新增部分)
贷: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原材料等
二、变卖部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替换部分)
贷:固定资产(替换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