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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发票并不在税法列举范围之内。
既然乃是“代付”,则收到款项时,应当作为“其他应付款(上级公司)”核算;待归还上级公司时,再冲减此科目。
这属于错误申报,应当修改申报表,重新提交。若因此产生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者下期再抵也行。
需要纳入合并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报表属于会计处理范畴。企业所得税方面,母子公司皆为独立纳税人,应当各自申报。
这两个情况不一样。
一、叫什么不重要。打个比方:原本要收10万,现在收了9.5万。
(一)别想着“10万”、“0.5万”这俩数,只有一个数:9.5万。
(二)如上所述,乃因“提前退租”收取“违约金”,则非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因销售行为而收款才是“销售额”,现在反之,乃因“退租”而收,自然不是),不开发票,不交增值税。用收据之类结算即可。
二、既然“租赁期间,因损坏,而赔偿”,那就是“价外费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至于并到哪个项目,那就要看对方是“享用租赁服务”时破坏了,还是“享用物业服务”时破坏了(您别笑,我讲得很认真的)。
单就税法(发票管理办法)而言,并无此项要求。当然,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此要求,也应遵守——只不过,这与发票开具无关。
“保险按照最低基数工资按实际工资”,这样原本就是错的。
据实计交保险,这是法定义务。设定最低基数,是对员工的保护措施——比如说,工资2000元,国家认为,这太少了,员工不够养老,你社保要交3000元。如果工资6000元,就要按照6000元交社保;那个3000元是下限,不是“保险按照最低基数工资按实际工资”的理由。
我认真读了两遍。显然,会计准则您肯定有,我就不列那些专业的话了。申请部门未必懂会计,您也不要用专业术语盘问他们了。您只须问他们一件事,这个系统能用几年?如果超过一年,资本化即可。反之,一年以内就没必要了。
需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相关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可以自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个人以为,无需缴纳。
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您所描述情形,并不在税法列举范围之内。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鉴于金额较大,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偿还A公司债务0.2亿元”,这个钱您公司直接打给“债权人”?还是打给原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