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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开始摊销时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月。摊销计入期间费用。取得开工证后,摊销进入“在建工程”。厂房建设的相关费用在“在建工程”进行归集。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竣工的同时,土地使用权停止摊销计入“在建工程”,重新恢复计入
“期间费用”。
“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含个人部分。
注:实务中,有些地区口径是包含个人缴费部分的,所以建议再和当地相关部门核实一下,以当地规定为准。
例如湛江、永泰市的填报口径是包含:
湛江市:https://mp.weixin.qq.com/s/WCOcZMsFqU10bu7Ftwo-lg
永泰市:https://mp.weixin.qq.com/s/HBINwIPXJmmeA5P8SHN60w
其他地区大部分的填报口径为不包含,例如:
佛山市:https://mp.weixin.qq.com/s/HOS04LlmC6ZDzIFswoldJw
继续挂,实际发生时在转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本准则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同样可以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
答复:发票开票品目为代理服务,适用税率6%。两种业务不产生冲突,在向境外出口商付汇时,应当有合同、发票和报关单。
这样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被服务的是客户B”,则必须把发票开给B才可以。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争议,给您看两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因为描述不同,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把握口径。
据我理解,这个公告是针对“销售稀土原料”这个环节。如果您公司购入稀土原料,而生产其他产品,则此产品不必适用本公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这笔生育津贴需要发放给员工”,那公司账务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
您好,
1.想请教这个需要代扣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具体设计内容:设计的是应用于国内展会的展台设计费;
回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对外支付发生在国外的实验检验费呢?
回复:根据您的描述,应该不需要
3.这个判断的标准能讲解一下吗?是购销一方,只要发生在国外就需要代扣增值税吗?
标准是
财税【 2016 】 36 号文件: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代B公司给C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虚开发票”(不错,有货也是“虚开”)。如果您的业务情况不加调整,怎么做都是违反税法的。
要么就是您卖给B,收B的钱,给B开票,货发给B;B怎么卖与您无关。
要么就是您卖给C,收C的钱,给C开票,货发给C;至于B,视为给您提供了经纪代理服务,给B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B给您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
二者可选其一。(再说一遍,您的做法,哪个都不是,违反税法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