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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采取未来适用法。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可以不调整;也可以调整,即冲回多提部分,直接调整于当年损益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成本费用科目(就是当时借方对应科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因此,以上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使用免税政策,不需视同内销,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样品如果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且收汇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如有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如果没有报关,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样品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不需要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4.账务处理:样品价值按照企业生产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咱先别说税务风险了,先说别的风险吧。为什么“账户问题”,估计是法院给冻结了吧?法院为什么冻结,肯定有司法原因呀。如上所述,“让支付给分公司”就支付给分公司,那不是帮助对方逃脱法律义务吗?
当然,这样也不符合税法规定,三流一致,就是指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一致。
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叫销售额或者采购额,是合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纳税人销售(指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垃圾处置,视具体情况,属于“生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皆适用6%税率;以上开具9%税率发票,个人感觉不太准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印花税征税对象,是应税凭证(比如合同),计税依据则是合同金额。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1.不合规。2.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种,以被代扣代缴纳税人名义,也就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境外非居民纳税人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皆为独立主体。既然母公司购买资产,而转给子公司、孙公司,理应按照销售处理,依法开具发票、计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应当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处理。
这个情况,应当补税并缴纳滞纳金。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基于会计利润,上述“暂估成本冲销”并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理由。
请您补充一下,是被什么部门、单位没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