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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偿还A公司债务0.2亿元”,这个钱您公司直接打给“债权人”?还是打给原股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简单来讲,买价不必多说;至于其他费用,凡属一次性(多年用)的,即入固定资产,凡定期发生(年、月等),则构成当年损益。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限额内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关于这个问题,可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有些不同;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问题描述中,所谓“私人不能提供发票”并成立;或者说,乃是税法并不成立——税法已经给出解决方法,只是您接受了“私人不能提供发票”这个事实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当然,如果单次(日)支付未超过500元,原本可以不用发票,而依内部凭证、支付凭证、合同协议、结算单据等入账即可。
这是两个问题。
一、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二、即使有发票,应缴未缴出资对应贷款利息,也是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一般而言,对实际用人方而言,从劳务平台用人,大致有点类似于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由此,对方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是可以依法抵扣、扣除的。至于保险方面,建议向当地社保机构了解一下。
从税法角度,并不限制离职次数。当然,离职补偿金是与任职年限相关的;也就是说,反复离职,离职补偿金自然不会太多,即使累计计算,所享受优惠也未必就多。
没有关系。
而且,对于您公司(买方)而言,既然“调增”,相当于计税环节就没有确认,自然并无影响了。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价款万分之三计税。
正如您之所述,乃是“代”缴。须知,土地使用税之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土地使用权人”,即出租方。至于承租方,愿意出这个钱,自然无人干涉;但是,这只是变相涨了租金,法定纳税人,还是出租方。
实质上,这属于供应商因其“材料超耗”而给予购买方的“销售折让”(虽然未必情愿),应当由其就“折让额”(即问题中所谓“罚款”)开具红字发票。供应商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其成本及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