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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把给这些员工的钱,是直接打到员工自己的银行卡上?还是打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打到员工银行卡上?
期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这里没有差异的。之所以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为企业所得税层面,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本来就要合在一起的。
比如说:总机构100成本,120卖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再120往外卖(视同销售原本需要按照外卖价格,自然皆为120)
总机构
借:银行存款 13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分支机构
借:库存商品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
贷:银行存款 135.6
借:银行存款 13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其实,合在一起,与直接外卖120的处理结果完全一样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上述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汇总缴纳,总分机构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基本条件是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级区域内注册且办理了税务登记,其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2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也就是总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缴纳所得税,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3、账务处理: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和总公司统一核算,总分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一般通过往来科目挂账。
企业工会经费在拨付给工会之后,就计入了基层工会组织的银行账户,主要用于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如果企业废业,作为企业主体和工会经费账户没有必然联系,企业废业不涉及工会经费账户清理问题。
企业废业,工会组织是否继续存在,如果不存在,工会经费账户资金如何处置,您需要咨询一下当地总工会,根据相关规定是否需要上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所以您说的如果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按次判断的,并且按次销售收入不超过500元,可以提供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有一点需要提示注意,如果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一项业务,不能为了适用这个条款,认为的分成多次支付,而使每次支付不超过500元。如果确实是提供了多次应税项目,每次确实不超过500元,是可以提供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设备应该借记固定资产 贷记银行存款 ,同时借记专项储备 贷记累计折旧。
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上述“危废品如废油漆渣”,您在账务上是否已经确认资产?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发票分类确实不正确。
我给您写一下增值税征收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
(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旅游服务与经纪代理服务(代订车),乃是“堂兄弟”关系,不存在所谓“旅游服务——代订车服务”的开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5401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比如说:工程施工——A项目——合同成本——分包工程款——某工程段或者某公司
另外,按照上述文件原则,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