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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附件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综上,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指的是“工资薪金总额”,而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范畴,因此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竞业禁止补偿金和离职补偿金一样都不属于工资总额薪金总额范畴因此也不作为三项费用计提基数。
按实际支付报酬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发票建议在实际支付同时或者之后开具。
收取这个违约金,是因为停止租赁活动,还是说租赁活动仍然进行?
至少,从税法角度,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要求。作为私营企业,如果内部要求不算太高,一般也不用吧。如果属于国有企业,则需要执行相关纪律要求及主管部门规定。
您是公路通行费,还是桥闸通行费?
动产(机械属于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13%;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但目前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请问因具体什么业务而需要补缴?您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一、收到预收款和首付款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可以参考《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上述三项,并不包括“非房地产开具企业”(服务企业)销售不动产。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销售不动产属于“瞬间”行为,自然不存在“过程中”,因此,应以其“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超出合同有效期,建议对合同后续执行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主要考虑的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责划分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明确、直接的答案,我谈谈个人看法:
我认为,上述“报批报建费用”包含“市政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事实上,此处“报批报建费用”,也包括其他应当向政府部门上交、但尚未上交的费用——原因很简单,既然需要向政府部门上交,那是早晚上交,并非企业预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是合理的(若此时不许扣除,待实际支付再进行调整,反而麻烦,也没有必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