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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是甲乙将原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注册的公司,作股权转让处理,如果转让价格高于原投资金额涉及个税。同时还有转让环节的印花税。
您描述的情形,属于物业公司自来水差额纳税,这种情况应该是差额纳税全额开票,所以您应该给业主全额开具3%税率的发票。
可以。
根据“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按照转让收入,减掉上述份额成本和相关税费,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
· 资质要求: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商务部《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 产品要求: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 能力要求: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汽车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可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本企业的产品(根据生产企业境外维修点数量、出口总量,可授予企业数量存在差异),双方须明确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法律责任。
新能源汽车国际运输限制
新能源汽车在国际运输中属于第九类危险品,出口国际运输需遵从UN3171海运条例,并提供相应鉴定报告及证书(2022年10月1日起,国内铁路运输已取消相应限制)。
2023年新能源汽车出口补贴政策
未发现直接进行补贴的2023年新增政策,但发现以下信息:
· 国内购置补贴已结束: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终止,12月31日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 商务部2023年鼓励政策:
1. 支持新能源车企加快建设海外营销和售后网络服务,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
2. 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
3. 研究拓宽出口运输渠道,通过中欧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
·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鼓励政策:计划落实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制度性安排。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鼓励政策:2023年4月1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深圳港汽车出口资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到,对经深圳港海上运输(含滚装、集装箱等方式)出口的汽车,根据单个企业每年实际承运汽车的数量予以分档资助,2023年-2024年每辆分别资助800元-1200元、600元-1000元。《意见稿》还提到,将对汽车滚装航线航次、车辆驳运费、新增滚装船舶进行资助。四项资助两年合计不超5.35亿元。
· 其他鼓励政策预测:碳关税指标销售及相应政策尚未明确,但可作为潜在因素纳入商业战略考量。
按照“旧租赁准则”(2018年12月31日之前)相关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也就是说,若因购买方违约,且销售行为依然进行,销售方所收取的保证金,应当构成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若不符合此文件规定,可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关于企业集团如何认定呢?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相关原则,临时工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也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只是既然未交社保,则这一项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了。
既然乃是“进口设备,后续……现场技术指导”,则属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应当按照6%(技术服务)扣缴增值税,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严格来讲,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软件使用许可,应当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当然,适用税率都是6%,影响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