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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上所述,您的销售额为32万,不符合上述免税政策,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为“股票”,非上市公司才是“股权”。
二、自然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印花税税率0.1%;
三、非自然人转让“股票”,缴纳增值税,税率6%;印花税税率与上面一样。
事实上,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预提费用”这个科目;而企业所得税法,也是基于实际发生才可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发生多少,确认多少就行;至于您说上述“存在什么问题”,则您需要补充一下,预提费用借方余额以及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因何业务而发生?
账务处理据实即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至于税前扣除,必须要有发票;实不相瞒,您的方案都不合乎税法。
既然您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则“一个巴掌拍不响”,自然对应房东取得租金。
一、增值税方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以上二者,可能会因您之申报扣除而“带”出;但这属于房东一方责任,无论其是否申报,与您无关。
三、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也会“带”出,且您有扣缴义务。但若月租金不超过800元,则扣缴时不形成税款。
这个业务挺正常的。既然提及“质押”、“仓储费用”等措辞,那说明一开始这个货物就属于下游客户,您公司只是代付、暂存。那么,您公司应只就仓储费用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给下游并计提增值税;而货物本身,您公司不应确认,货款也应通过“其他应收款”处理。同时,货物发票,上游应当直接开给下游。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您是说,原本开票内容(相当于“蓝字”发票)尚未记账;然后立即红冲了,是吧?
账务处理的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果业务尚未发生,误开发票,然后立即红冲,自然无须记账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也就是说,是否进行申报,取决于是否向其支付所得。
(财税【2008】24号)第二条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这也谈不上不妥或者风险。因为社保并非税收,只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即可;至于在哪儿办理缴费手续,程序上皆可。当然,企业所得税方面,所有分公司其实都应当汇总到总公司一并计算的。
这也谈不上不妥或者风险。因为社保并非税收,只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即可;至于在哪儿办理缴费手续,程序上皆可。当然,企业所得税方面,所有分公司其实都应当汇总到总公司一并计算的。